国家卫健委宣布

持续推进“体重管理年”3年行动,

让#国家喊你减肥#冲上热搜。

减肥说到底就是“管住嘴迈开腿”,

但有的人选择走捷径吃“减肥药”,

不料减肥“神器”变“毒药”。

来看今日案例。


00后小伙王某某是一位网店店主。自2021年4月份开始,他从上线手中进购一些减肥保健产品,如纤维片(压片糖果)、三无产品胶囊、酵素果冻等。王某某将这些片剂和胶囊单独或混合包装,利用抖音、微信等方式宣传其具有减肥效果,销售价格为200元至1500元不等。期间,王某某明知有顾客服用后反馈出现不良症状之下,仍继续在网络上销售。

2022年夏,王某某先后收取顾客许某4万余元,向其售出减肥套装产品。许某及朋友食用后,出现头晕、失眠等症状,委托检验机构检测,发现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许某遂报警,同年9月,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明,王某某将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片剂与未含有西布曲明的纤维片搭配销售,总共销售额79.14万元,获利46.12万元,其中含有毒有害产品占40%比例,共32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仍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已退缴10万元)。


减肥产品作为直接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商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西布曲明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多年来有关部门坚持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但“网红”减肥药里添加西布曲明的案件仍屡禁不止。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减肥产品时,要保持理性态度,切勿盲目相信网络上的虚假宣传。在购买减肥产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成分表等信息,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衡阳市珠晖区法院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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