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四川巴中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快递员不幸被砸身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四川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3月25日晚间发布通报:2025年3月25日11时许,巴州区分局接报警称,巴州区回风街道某小区一男子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受伤倒地。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工作。经查,江某(男,35岁)、吴某某(男,47岁)在该小区4栋1单元21楼进行装修作业时,因焊接操作失当,致使一块方钢掉落,砸中正在该单元楼下驾驶三轮车的杨某(男,33岁)头部,致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江某、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通报

3月26日,记者致电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公安部门正在处理,具体信息相关部门会发布。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办公室也表示目前还在调查阶段,一切以通报为准。

记者检索相关资料发现,此前不乏高空坠物宣判案例 :2023年6月22日晚,28岁女子在长春万达广场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离世。6月22日,长春警方将嫌疑人周某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月27日,该案一审在长春中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死刑。同年12月1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死刑,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3年5月21日,广西柳州一小区内,韦某在家中5楼楼顶露台移植桂花树时,树桩掉落砸中路过的高二学生程琛,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8月,柳州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也作出了如下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悦

校对 陶善工

编辑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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