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嘉琳/文 近日,上海市卫健委推出全国首个“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该清单要求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健康科普行为时,不得变相兜售医药产品,不得夸大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等。
这两年,互联网健康科普风头正劲。有的青年医生不再选择“卷论文”“卷职称”,而是同网红经纪公司签约,做线上健康科普。互联网健康科普既为医务工作者开辟了新型激励通道,也为广大公众提供了健康科普知识,值得推广。
然而,互联网健康科普也存在道德和法律风险。医生天然地具备权威性、专业性的公众形象;患者也天然地对医生推荐内容具备高信任度、高依从性。近年来,一些医药企业、第三方营销机构(CSO)看到商机,主动联系行业地位高的知名院士专家,或者有巨大流量的医疗大V,寻求深度合作甚至签署经纪协议。
医生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商业推销行为,无论是否获得商业提成、收取企业回扣,均会对医患关系、对医务工作者整体形象造成伤害。对此,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简称“新九不准”),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上海市卫健委更是出台“新九不准”实施细则,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下一步,各地卫健委可仿照上述实施细则,将对医院的行风监管从线下延伸到线上,覆盖互联网健康科普,将有形的直播带货和无形的知识付费同步纳入监管。
需要指出的是,对健康科普乱象的监管,本质上不是为了抑制健康科普的互联网化、产业化,更不是否定健康科普的价值与出路。无论是互联网机构还是医疗机构、医药机构开展健康科普,只要依法依规经营,都应当得到政策的鼓励。
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各级卫健委通过监管医疗类行业协会,由后者将互联网健康科普纳入行业自治范畴,将其内部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将其规范兼职取酬纳入执业医师信用评价,对不涉及违法的轻微、一般违纪行为实施前置预警、约谈整改;另一方面,对已经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如超出执业范围(口腔科医生开展肿瘤医学科普)、无证行医(医师资质已过期仍开展医学科普),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鉴于互联网科普受众面广,在没有产生对个体患者的实质性伤害之前,无法实现自诉或公诉,对长时间开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健康科普并获得巨额利益的典型个案,可探索由检察机关发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从而对其他医务人员形成有力震慑。
另外,当前法律对医务人员以外的社会人员从事健康科普,仍存在诸多监管盲区。在互联网健康科普大军中,有的是花几千块钱考上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资质并打擦边球、穿白大褂的帅哥靓女;有的是自称“非遗传承人”、展示“土法偏方”采摘、熬制、敷贴过程的敦厚奶奶、黝黑大哥。他们总是和监管机构玩“猫鼠游戏”。
不是说药品以外的其他产品被法律禁止“承诺疗效”吗?他们在传播养生知识过程中,就会在视频里用手摸头、揉肚子、捂嘴巴,然后安排工作人员伪装成普通网友,同其他用户打哑谜,违规诱导用户得出“治头痛”“治腹痛”“治口疮”等联想词;
不是说禁止直播人员假扮“医疗专家”吗?就有专门的大数据公司配合网红经纪公司,开发出“人工智能(AI)”招牌、永远不怕“塌房”的“专家虚拟人”;
不是说禁止在直播中展示医疗行为吗?一些民营医院(如:口腔、医美)就借鉴美食主播“探店”模式,组织一批内部工作人员、外部网络主播,打着“讲述患者故事”旗号,实拍就医问药全流程,“偶遇”医疗专家现场解说,将潜在患者导流到线下门店。
这类医疗行业以外的互联网健康科普机构和人员,也需要被纳入监管视野。无论是互联网直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GC)等监管规定,还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其配套条例、实施细则,均应将非医务人员的“全口径”健康科普行为纳入监管范畴。
(作者系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理事)
梁嘉琳经济观察报专栏作家
价值医疗健康、国家健康治理研究者,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理事(政府类智库),“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创办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客座导师,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会顾问,中国人口学会健康战略传播专委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