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背景

孙海峰(化名)与何美珍(化名)曾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孙晓霞(化名)、次女孙悦琳(化名)、长子孙宇辉(化名)、次子孙逸宇(化名),刘阳(化名)是孙悦琳的儿子。何美珍在2013 年离世,生前未留遗嘱。孙海峰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去世,留下一份自书遗嘱。

(二)诉讼争议情况

原告刘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依法通过拍卖方式,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产,按照刘阳占五分之三、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各占十分之一的份额进行分割;二是请求将拍卖房屋所得款项,扣除所有拍卖费用后,按上述份额进行分配;三是本案诉讼费由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承担。刘阳称,孙海峰与何美珍有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登记在何美珍名下。何美珍去世后,孙海峰也离世。此前刘阳与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发生遗赠纠纷,经法院判决,一号房屋五分之三产权份额归刘阳所有。现该房屋由刘阳与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按份共有且未约定不得分割,各方对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且房产难以实物分割,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因孙宇辉、孙悦琳称在居住不同意拍卖,刘阳表示若有鉴定结果,同意按鉴定价值分割,由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给予折价款。

被告孙逸宇辩称,不同意刘阳全部诉求。不认可刘阳的分割比例,也不同意拍卖一号房屋。2014 年 2 月 15 日就母亲何美珍遗产分割,父亲孙海峰在场,当时已达成一致分配意见。

被告孙宇辉辩称,不同意刘阳全部诉求。不认可分割比例,一号房屋有自己份额,不同意拍卖,自己要居住。2014 年 2 月 15 日就母亲何美珍遗产分割,父亲孙海峰在场,说不要母亲财产,让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分割,已达成一致分配意见。

被告孙晓霞、孙悦琳未作答辩。

诉讼中,法院查明:孙海峰与何美珍育有四个子女。何美珍于2013 年去世,孙海峰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去世。孙宇辉、孙逸宇提交一份 2014 年 2 月 15 日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签订的协议,协议涉及养老院安排、保姆费用、父亲生活费及母亲财产分配等内容,其中母亲财产分配方案为孙晓霞 20%、孙宇辉 20%、孙悦琳 25%、孙逸宇 35%。孙宇辉、孙逸宇称签署时孙海峰及四人都在场,是四人自己签字,孙海峰表示不要何美珍遗产,让四人分割。刘阳不认可协议真实性,认为孙海峰未签字,四人无权替孙海峰做主,且遗产份额已有判决明确。

2022 年,刘阳、孙晓霞、孙悦琳、孙宇辉、孙逸宇因遗赠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一号房屋五分之三产权份额归刘阳所有。法院认为何美珍去世时,其名下房屋一半为孙海峰个人财产,另一半按法定继承由孙海峰及四子女继承,每人继承十分之一份额,孙海峰对房屋共占五分之三份额,其遗嘱生效后,刘阳作为受遗赠人有权取得遗赠份额,因本案系遗赠纠纷,未处理房屋剩余产权份额归属。该判决已生效。孙宇辉、孙逸宇不认可该判决真实性,称未查清事实,因没钱未上诉。刘阳称不清楚房屋居住情况,自己和孙悦琳未居住。孙宇辉、孙逸宇称除刘阳、孙悦琳外,孙晓霞、孙宇辉、孙逸宇都有居住,但不长期居住,偶尔来北京时居住,且现房屋由孙宇辉、孙逸宇居住,不同意拍卖。庭审中,刘阳明确主张一号房屋折价款,不主张所有权,并申请对房屋现值评估鉴定。2024 年 9 月 4 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6.39 平方米,房地产价值总额 234.68 万元。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阳希望通过拍卖房屋,按既定份额分割房产及拍卖款,或按鉴定价值获得折价款,以实现自身对房屋的权益,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份额及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被告抗辩

被告孙逸宇、孙宇辉不同意刘阳诉求,不认可分割比例,不同意拍卖房屋。孙逸宇、孙宇辉称曾有家庭协议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且房屋有自身份额,要居住使用。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及比例问题,是按刘阳主张通过拍卖或鉴定折价款分割,还是按孙逸宇、孙宇辉主张维持现状或按其认为的家庭协议分割。这涉及对生效判决确定份额的执行以及家庭协议效力的认定。

如何平衡刘阳对房屋权益实现的需求与孙逸宇、孙宇辉对房屋居住使用的需求,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对房屋的权利主张。

孙逸宇、孙宇辉提交的家庭协议对案件的影响,即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改变生效判决确定的房屋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

三、裁判结果

一、一号房屋由孙逸宇享有25% 份额、孙宇辉享有 25% 份额、孙晓霞享有 25% 份额、孙悦琳享有 25% 份额;

二、孙逸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阳房屋折价款352020 元、孙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阳房屋折价款 352020 元、孙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阳房屋折价款 352020 元、孙悦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阳房屋折价款 35202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份额认定

根据已生效判决,一号房屋作为孙海峰与何美珍夫妻共同财产,何美珍去世后,一半份额为孙海峰个人财产,另一半按法定继承由孙海峰及四子女各继承十分之一份额,孙海峰对房屋共占五分之三份额。孙海峰遗嘱生效后,刘阳作为受遗赠人取得五分之三份额,剩余五分之二由四子女各占十分之一份额。该判决已明确各方初始产权份额,具有法律效力。

(二)家庭协议效力分析

孙逸宇、孙宇辉提交的2014 年家庭协议,虽涉及何美珍财产分配,但孙海峰未签字。在遗产继承中,孙海峰作为何美珍配偶及法定继承人,其对自身应继承份额有决定权,他人无权擅自处分。且生效判决已对遗产份额作出认定,该协议无法改变判决结果,故该协议在本案中不具有改变房屋产权份额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分割方式确定

刘阳主张房屋折价款,孙逸宇、孙宇辉不同意拍卖。考虑到房屋由孙逸宇、孙宇辉实际居住,且刘阳愿意接受折价款,通过鉴定确定房屋价值后,由孙逸宇、孙宇辉、孙晓霞、孙悦琳按各自份额给予刘阳折价款,房屋归孙逸宇、孙宇辉、孙晓霞、孙悦琳共有,这种分割方式既尊重了刘阳对房屋权益的主张,也兼顾了孙逸宇、孙宇辉对房屋居住使用的需求,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依据

对于律师而言,深入理解并精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按份共有财产分割等法律条文是关键。本案中,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产权份额,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房屋分割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持续加强对法律条文的研读,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条件,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阐述观点。

(二)充分运用证据材料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至关重要。刘阳方律师应重视对生效判决这一关键证据的运用,同时对对方提交的家庭协议等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在本案中,通过指出家庭协议因关键人物未签字且与生效判决冲突而不具有改变产权份额效力,有效反驳对方观点。在实际办案中,引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并制定应对策略,在庭审中灵活运用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合理应对庭审变化

庭审中情况复杂多变,律师需具备灵活应变能力。本案中,面对被告不同意拍卖房屋的情况,律师及时调整策略,根据刘阳意愿,同意按鉴定价值分割并由被告给予折价款。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时,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多种可能情况及应对方案,在庭审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诉求,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四)注重与当事人沟通

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是遗产继承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律师要向当事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诉讼流程及可能结果,让当事人对案件有清晰认知。本案中,向刘阳解释房屋产权份额确定依据、分割方式的法律规定及利弊,使其理解并配合诉讼策略调整。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及时解答疑问,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提升案件办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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