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转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太原太原北—静乐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太原太原北-静乐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的报告》(晋能源规字〔2025〕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批复称,为满足静乐及周边新能源项目送出需求及太原北部负荷发展需求,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同意建设山西太原太原北-静乐22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偿还。

建设地点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县、古交市,忻州市静乐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崛围-静乐220kV线路工程,长度86.9公里,同步开展配套变电站间隔改造、二次系统及通信工程。

项目动态总投资25903万元,其中资金本5180.6万元,占项目动态总投资的20%,由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自筹,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项目核准已取得的支持性文件是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1400002024XS0014483 号)、《山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晋稳评备〔2024〕14号)等。

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本文件附件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报建手续。未完成报建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评价制度,做好“三同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证项目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我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在同意延期的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按照《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竣工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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