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幕后坐庄、“微转”操盘资金、“保龄”维持秩序、“放哨”层层布控、“车手”机动接送

一个完整的赌博团伙就这样形成了

该团伙非法获利30万余元

从老板到小弟共计13人全员被起诉审判





案件回顾

被告人刘某、赵某某、杨某等人先后在酒楼、山庄、村口等地以“劈板板”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参赌人员,与刘某,赵某某等人商议后“坐门子”,也参与赌场渔利分红。期间刘某、赵某某等人为保证充足赌资,邀约邓某某、梁某到赌场放贷,两者可从中抽取好处费,为避免放贷资金被查收,邓某某雇佣赵某、宋某某将装有放贷资金的背包带到赌场外围藏匿等候,并兼顾放哨,待联系后再将资金带入赌场进行放贷。后因放哨人员被发现遂解散该流动赌场。





邓某某与王某合谋重开流动赌场,采用高利贷牟取暴利。王某负责邀约周某某选址并安排梁某挂名赌场老板顶包,承诺支付报酬,并在承担法律责任后为其提供生活费用。邓某某则纠集袁某某、陈某某参赌并亲自坐庄抽头,王某兼管放贷。周某某进一步组织周某某坐庄、刘某某护场,并调度袁某、马某接送赌客。待场地安排妥当后,开始各自邀约多名被告人参与赌博。邓某某、王某、周某某等人故技重施,先后在多个居民住宅中组织赌博,累计渔利10万余元。



在尝到甜头之后,邓某某、王某、袁某合谋决定由王某某出面开设赌场,在被查获后承担责任,并允诺在其被关押后,为其提供生活费用并帮忙照顾其家庭。王某某同意后,邓某某再次组织多人赌博,并拉进新人负责充当保龄、放哨、接送参赌人员等工作,累计渔利6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王某、袁某、周某某等人,物色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设定赌博及抽头渔利规则,组织专人接送赌客、放风,并选择在偏僻的地方开设流动赌场,组织多人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近日,涉案1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示

赌博害人害己,十赌九输还违法。开赌场的,监狱床位已预订;参赌的,轻则罚款重则坐牢。赚钱方式千万种,何必选这条不归路?检察官劝你趁早收手,现在回头还来得及!



来源:赤水检察文稿丨唐冰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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