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农村妇女离婚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仍受保护
符某某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农村妇女离婚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仍受保护
【基本案情】
符某某与某村民小组村民任某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将户口迁至该村民小组,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8月,符某某与任某某离婚,之后符某某未再婚,户口亦未迁出。当地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显示:2017年土地确权时,符某某户口在任某某家庭户内,村民变股民登记时符某某户口在册,2022年地力支持保护补贴向符某某户头打款215.29元。2022年5月,该村民小组因土地被占用,获得土地补偿款。该组群众开会决定,集体土地补偿款组内160人平均分配,离婚妇女不参加分红。2022年、2023年该组人均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款共计41979元,符某某未收到上述款项。符某某起诉某村民小组支付其应享有的征地补偿款41979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本集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民主议定的方式对上述款项的使用、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符某某与某村民小组村民任某某结婚后将户口迁入该组,依法成为该组合法成员,享有与其他原住村民相同的权利。符某某与任某某于2016年8月登记离婚,但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符某某离婚后未再婚,未将户口迁出及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式承包的土地仍在某村民小组,在当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股民登记时户口亦在册,其仍具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全部成员权益。某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通过民主议定方式,排除符某某享有其他村民所享有的集体平均分配的征地补偿款,损害了符某某的合法权益,符某某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其应享有的征地补偿款41979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某村民小组支付符某某征地补偿款41979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及其他集体经济收益,属于全体成员所有。村民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中,某村民小组仅因符某某离婚而剥夺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符某某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某村民小组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有力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裁判对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职能作用。
来源 :市妇联权益部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