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自己买的是宝马新车,后来意外发现竟然是试驾车。维权无果,河南省南阳市尹女士无奈之下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求助。

车主疑惑:自己买的明明是新车,怎么此前另有车主,还有多次维修记录?

尹女士告诉记者,她是2019年12月在南阳恒信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置一辆宝马1系汽车,“含税支付了14.5万元,当时销售给我说的是新车。”

2022年3月,尹女士接到了恒信宝公司工作人员给她打的电话,告知她车辆质保期即将到期,建议她到店进行整车检查,以便按三包政策免费更换或维修有问题的部件。



尹女士买车时的单据

可尹女士清楚记得,自己车辆的质保期应到当年年底,这通电话让她满心疑惑。尹女士前往4S店查询,发现这辆当初购买时里程仅20公里的新车,存在诸多疑点。她怀疑卖给她的是一辆试驾车或展车。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购车合同中并没有特殊标明,该车为试驾车或展车。

注册信息存疑:在经销商系统以及车钥匙信息中,车辆的首次登记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客户姓名显示为赵某。



该车辆销售信息存疑

维修记录异常:2019年3月22日,车辆行驶4公里时就已有一次维修记录;车辆行驶至8公里时,出现发动机无法启动、启动系统异常、蓄电池电量过低等问题;行驶至16公里时,进行了蓄电池更换;

互联服务与延保问题:2019年4月9日,车辆激活了互联驾驶服务并开通远程售后服务,认证信息中的车主姓名同样是赵某。而且赵某在这一天还为该车购买了一年延保服务。

4S店回应:确实是厂家分配来的试驾车,但未实际使用就销售了

自2022年4月起怀疑自己买到试驾车后,尹女士便一直与恒信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沟通维权,可近3年过去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目前,尹女士计划对车辆进行鉴定,并起诉该经销商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尹女士透露,经销商工作人员曾解释,这辆车虽为厂家分配给经销商的试驾车,但并未实际使用。当时购车时,工作人员每周都会向她索要车钥匙,称要读取车钥匙信息录入店内系统,这样的情况持续了约一个月。



4S店回应称车辆未实际使用

从尹女士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来看,工作人员解释道:“这辆车名义上是厂家配给恒信宝的试驾车,按照要求,我们每月都要向厂家汇报一次公里数,厂家有专门的部门分析管理数据,以此判断车辆使用的合理性、客户试驾率和试驾转化率等。不过,这辆车实际上并未用于试驾,而是当作商品车销售了。但厂家那边的工作还得继续,所以只能隔段时间找您读取钥匙数据,向厂家汇报。”



图为聊天记录

2025年3月26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南阳恒信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店相关工作人员称,尹女士投诉的问题已在2024年得到解决,还表示当时已拿出相关证据向尹女士说明,她购买的车辆是新车,并非试驾车或展车。

对于系统和钥匙信息中为何会出现早于尹女士购车时间的注册信息,工作人员称自己是2024年才来到公司,这些情况并不知晓。“目前,如果尹女士对车辆仍有疑问,可到店,公司将安排技术人员和售后人员为她耐心解答。”她说。此外,对于此前有员工向尹女士解释车辆是试驾车但未使用过一事,该工作人员称并未查询到相关人员信息。

律师说法:若隐瞒车辆性质涉嫌欺诈,消费者可在诉讼时效期内起诉维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如果4S店销售展车或试驾车,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性质,且车辆应保持出厂状态并质量合格。即便试驾车存放在库房从未使用,也需如实告知消费者。若4S店未履行告知义务,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消费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赵良善指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合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都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存储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展示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以及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和完整聊天记录。

在此次事件中,车主与4S店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4S店工作人员承认涉事车辆是试驾车,且销售人员未告知车主这一情况,车主可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赵良善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本事件中,车主于2022年4月中旬才知晓车辆为试驾车,即此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4月中旬起算。若中途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形,截至2025年4月中旬诉讼时效就将届满。因此,若车主打算起诉维权,需尽快提起诉讼。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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