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葛某飞合同纠纷案

2025-07-2-483-00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苏13民终141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3.25

裁判要旨

1.在确定网络主播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归属时,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归属。对于双方约定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违约事实和违约方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

2.对于双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入库编号:2025-07-2-483-002

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葛某飞合同纠纷案

——主播达人与MCN机构网络账号归属的

认定规则

关键词:民事;合同;虚拟财产;网络主播;账号归属;MCN机构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9日,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签订《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抖音平台电子商务销售渠道的运营推广。葛某飞将其抖音平台账号“某某爱美食”(UID:18***663)交予某启文化传媒公司运营,公司为葛某飞提供直播间建设、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运营服务,葛某飞负责产品拍摄、图片美工等。葛某飞账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归双方共同所有(所有权双方各占50%)。合同约定了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保密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失计算。同时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无法继续,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

2023年5月15日,某启文化传媒公司运营人员刘某龙离职,由员工张某接管案涉账号运营服务。次日,葛某飞提出解除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的合作合同,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未同意。同月,葛某飞从案涉账号登录设备上将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剔除,不再与其合作,并将抖音号“某某爱美食”预留的对接商户微信号变更为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已离职员工刘某龙,案涉抖音名称“某某爱美食”更名为“某某美食记”。5月16日后,葛某飞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对后续视频剪辑等运营事项仍进行了沟通。同年6月16日,葛某飞向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员工张某发送信息,再次要求解除双方之间合作协议,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仍未同意。

因前述账号运营产生纠纷,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以葛某飞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葛某飞于2023年5月起私自更改账号密码,并拒绝归还当月账号运营收益,且违反保密约定将账号交于第三人运营,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葛某飞违反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双方合作协议,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1.葛某飞向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五月份利润人民币13138.9元(币种下同)、泄露商业秘密损失50000元以及违约损失(按月平均收入计算,自违约之日即2023年5月19日起至账号归还之日止);2.葛某飞归还名称为“某某爱美食”的抖音平台账号(UID:18***663)。

被告葛某飞否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和理由,认为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葛某飞提供直播间建设等运营服务,且存在混剪视频行为;在运营人员刘某龙离职后,公司未及时招聘新的运营人员,导致案涉账号处于无人运营,给葛某飞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葛某飞才提出解除合同,故葛某飞不存在违约行为。此外,根据抖音用户协议,抖音账号所有权归抖音平台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及收益权。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的抖音账号权属约定超出了平台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属于无效约定。案涉账号积累的大量粉丝是受葛某飞前期个人发布的视频所吸引,与公司投入并无关联,故而案涉账号与葛某飞具有人身属性,不应转移账号归属。葛某飞提出反诉,请求依法解除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签订的《合作协议》。

另查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合作运营的成本投入及利润分配模式为:公司预先垫付投流成本,葛某飞每月提现上月结算佣金后与公司结算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某启文化传媒公司、葛某飞已对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合作产生净利润进行分配,尚未对2023年5月期间合作产生的净利润进行分配。此外,案涉《合作协议》第三章第2条约定了合同生效期间和终止后一年内,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应予全额赔偿,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金额以50000元计。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苏130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确认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葛某飞于2022年9月9日订立的《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葛某飞向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抖音账号(UID:18***663);葛某飞向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5月利润分成13138.9元、泄露商业秘密损失50000元以及违约损失赔偿(具体计算方式略)。宣判后,葛某飞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苏13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改判葛某飞向江苏宿迁某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泄露商业秘密损失为10000元,并依法计算了违约损失赔偿为94578.12元,对一审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葛某飞对《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二是《合作协议》解除后案涉账号归属如何确定。

一、关于葛某飞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及相应责任认定

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直播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和平台规则,且相关行为属于葛某飞已知事实,并未损害葛某飞及账号形象,故葛某飞据以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条件。葛某飞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更改账号密码不再与公司继续合作,构成违约。但因合作已陷入僵局、双方无法继续履行,且某启文化传媒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解除。鉴于2023年5月案外人刘某龙从公司离职后,公司仍安排职员张某接管账号,即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仍提供运营服务,故仍需对2023年5月合作期间产生的净利润进行分配,由葛某飞向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利润分成13138.9元。此外,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对葛某飞继续适当履行案涉合同并产生运营收入存在合理预见可能性。葛某飞于2023年5月16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于2024年3月17日将账号返还给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期间共9个月,以2023年1月至5月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平均利润分成10508.68元为标准,葛某飞应赔偿某启文化传媒公司损失94578.12元。

二、《合作协议》解除后案涉账号归属如何确定

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账号的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的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效益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认定账号的归属。当账号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特征,人身属性不强,权属变更不会导致其经济价值丧失或严重贬损的时候,可以依法判决该账号不归主播所有。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用户在服务商的相关平台注册并使用账号并不直接与服务商共同享有该账号的所有权,而仅享有相关使用权益。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与葛某飞虽在合作协议中对于一方违约后的账号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但实际指向的是作为用户在平台上正常使用该账号的权利。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葛某飞主张上述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但审理法院认为该条款不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且双方对该条的约定并未排除葛某飞权利,故对葛某飞该主张不予支持。第二,从账号人身属性看,案涉账号并未形成以葛某飞为主的个人IP。案涉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飞本人出现,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第三,案涉账号产生的经济价值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后期投流、推广等运营服务密不可分。某启文化传媒公司的运营和投资增加了账号的市场价值。因此,案涉账号经济属性强于人身属性,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账号归属于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葛某飞应向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交付账号密码并协助某启文化传媒公司对账号中绑定、认证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此外,葛某飞在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后违反合同保密约定,允许已离职人员刘某龙登录案涉账号后台,使其可以查看并管理案涉账号的商品质量信息、历史带货评价、佣金订单规则、过往订单情况等数据,属于泄露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刘某龙离职前已知悉上述数据信息,且离职后再次登录时间短暂,某启文化传媒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经济损失,故酌情调整因泄露商业秘密产生的违约金为10000元。

裁判要旨

1.在确定网络主播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归属时,双方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归属。对于双方约定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违约事实和违约方的基础上依法予以认定。

2.对于双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第7条、第127条、第566条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3)苏1302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2024年2月28日)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2024年7月10日)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楼1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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