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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辉分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某建设工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建有《年产70万吨稳定土项目(一期)》和《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两条生产线,现场未生产。
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发现该公司《年产70万吨稳定土项目(一期)》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已于2023年11月8日注销,《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泵房内发现2024年1月6日、8日、9日、14日的沥青进料过泵单,2024年1月8日-9日、3月1日-2日、3月11日5时-16时沥青销售过泵单,2024年2月19日和3月8日稳定土销售过泵单,证明该公司《年产30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和《年产70万吨稳定土项目(一期)》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投入生产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6月6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查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常态化宣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供 稿:陈 颖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