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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的一天,代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开展违法查处的交通警察查获。同月11日,交通警察对代某做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代某对处罚结果不满意,认为其驾驶摩托车不应当吊销汽车驾驶证,因此拒绝签字。同年11月14日,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代某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吊销驾驶证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评估持证人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是对持证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与持证人实际驾驶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交警支队作出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了代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对于既具有C1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又具有E二轮摩托车或者D三轮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或者三轮车违反交通规则符合吊销驾驶证情形时,是只吊销E二轮摩托车或者D三轮车驾驶资格许可,还是对全部驾驶资格进行否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必要进行探讨。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正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试合格后,赋予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或权利,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但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并非是针对C1小型汽车驾驶资格或者E二轮摩托车或D三轮车驾驶资格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而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评估持证人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是对持证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与持证人实际驾驶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市州级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给予代某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代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独山县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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