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云南省旅居产业
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
以高水平土地要素供给
赋能打造“旅居云南”品牌
3月24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加强旅居产业用地保障的通知》
印发
明确总体要求和16条措施
详情如下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旅居产业用
地保障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旅居云南建设工作部署,为落实《加快推进旅居云南建设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乡村旅居中的休闲、旅游、餐饮、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以及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乡村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以及用于城镇旅居、度假旅居、医养旅居、养老旅居、文艺旅居、体育旅居、边境幸福旅居等旅居业态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2025年第5次会议研究通过,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守底线管控。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管控,合理布局各类旅居产业发展空间,建设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以下简称“两边界”)管控规则。
——坚持节约集约。根据旅居地域特点、资源禀赋以及发展现状,因地制宜谋划旅居产业项目,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避免盲目、重复、过度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优先盘活存量。坚持存量优先,大力盘活使用空闲、废弃、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和房屋,充分挖掘潜力,最大化利用既有资源。
二、坚持规划引导调控,保障发展空间
(一)保障旅居产业发展空间。依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合理安排乡村旅居产业项目用地,并纳入项目清单。废旧厂区等特殊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时要注重乡村空间设计和风貌引导,结合村庄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产等特色资源,以项目为驱动,差异化谋划不同类型的旅居产业,优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确保规划实用管用;优先盘活废弃工矿、闲置房屋等存量资源,运用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等相关政策工具,统筹保障旅居产业项目用地空间需求。
(二)统筹推进乡村旅居建设。项目建设要符合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坚持“微改造、精提升”的理念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需调整规划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整工作,符合零星城镇用地布局的,可按照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规则开展局部优化;列入《加快推进旅居云南建设三年行动》重点旅居村以及州(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旅居项目,可作为村庄规划调整的依据。
三、加强用地保障,探索灵活供应方式
(三)加大计划指标保障。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对纳入国家重点项目清单、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旅居项目,直接配置国家计划指标;对未纳入的,优先安排各地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计划指标不足,但已纳入《加快推进旅居云南建设三年行动》重点旅居村建设的,由省级统筹配置,保障旅居产业项目落地。脱贫县要用好用足国家每年单列下达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专项计划指标。
(四)优化用地审查报批。旅居产业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控相关规定。对布局在“两边界”内的旅居产业发展项目,可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符合土地征收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征收手续;对选址有特定要求的垃圾、污水处理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在“两边界”外布局,按单独选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五)依法实行分类管理。旅居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原地类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居经营关系。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居停车设施,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环境景观、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六)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居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七)支持探索组合供应。支持各地结合旅居产业发展需要,探索通过收储、租赁、置换和入股等方式,形成主体明确、边界清晰的地热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组合标的,将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底价、溢价比例等纳入供应方案,利用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等,一并对社会公告、签订资产配置合同,实现多要素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
四、大力盘活存量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八)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旧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废弃工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文化旅游、医疗、养老、体育等旅居项目,用地主体可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九)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发展旅居产业的,应编制入股(联营)方案、合同,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支持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旅居产业项目。
(十)加强宅基地盘活利用。引进市场化经营主体,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平台公司”发展模式,支持将具备条件的“空心村”或老旧镇区整体盘活、改造,用于发展民宿集群。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旅居活动体验场所。
(十一)鼓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鼓励各地统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综合考虑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定位、土地利用现状问题,对零星、破碎、散乱、插花建设用地、耕地等进行复垦、整治、归并,促进乡村用地集中连片、质量提升和生态化改造,为乡村美化、旅居产业释放空间。鼓励各地积极引导投资主体,复垦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并利用矿山遗迹和修复后的生态资源,发展旅居项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复垦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产生的腾退指标,可按规定保障旅居项目用地。支持各地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旅居项目”、“矿山生态修复+旅居项目”融合实施,对成熟优质融合实施项目方案,支持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十二)充分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效用。支持通过增减挂钩项目对分布零散、区位较差、利用低效的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复垦腾退后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保障旅居产业用地需求。在通过增减挂钩方式保障旅居产业用地时,所使用的节余指标可相应增加村庄建设边界规模。
(十三)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尊重历史、有利发展、审慎稳妥的原则,探索分类有序解决集体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缺少权属来源材料问题路径,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第二次土地调查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地类均认定为建设用地,没有权属来源依据、符合规划用途、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强化服务监管,完善用地管理机制
(十四)优化规划许可。对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建(构)筑物,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在村庄范围内,对整理、修缮原有建(构)筑物,用于旅居产业项目,在符合村庄规划关于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十五)加强用地保障服务。加强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联动和沟通协调对接,用活用好土地要素保障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全面提升报件质量和审批效率,多方式多途径保障旅居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十六)严格土地利用监管。坚决守住土地管理政策红线底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两边界”管控要求,严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建设。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以旅居名义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禁销售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民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使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建别墅、私家庄园。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3月24日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员 赵毅 @云南发布
终审/胡华玉 编审/保进 校对/何淑倩格 编辑/马思
投稿/ ztsxw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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