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朱某在某化妆品专柜购买防晒乳,其称在第二次使用防晒乳后面部发痒,满脸出现过敏反应,当晚朱某便将过敏情况告知化妆品专柜导购。次日早上,导购让朱某来专柜进行处理并赠送三次护理服务,导购为朱某敷贴糊状面膜及舒养修护面膜。第三日,导购再次为朱某敷贴上述面膜,引发朱某脸部红肿、色素沉着,后朱某多次前往医院治疗,至今未完全治愈。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专柜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该专柜称,因朱某系2014年至2021年期间持续购买会员服务,之前未出现过敏反应,故认为本次朱某并非过敏,而是因冬季过后气候干燥引起的春敏,故使用乳、霜、精华混合为朱某敷面,其使用的产品均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其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一般指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法律规定的产品缺陷有两种情形: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专柜提交的防晒乳检测报告显示产品检测合格并符合标准。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涉案化妆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法定标准。

本案中,朱某面部出现过敏症状后其认为系使用涉案防晒乳引起,并向专柜导购咨询时,专柜导购作为长期销售及提供美容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知晓皮肤出现过敏症状后皮肤状态比较敏感和脆弱,而面膜通常含有各种成分,此时敷面膜或继续使用化妆品可能进一步损伤受损的皮肤屏障,加重皮肤过敏症状,应正确指导朱某停止使用产品并及时到专业医院进行针对性治疗。但从朱某与专柜导购的微信聊天内容可见,导购认为过敏症状是春敏正常反应并继续为朱某敷贴面膜,客观上误导了朱某,致使朱某未能及时到医院进行专业治疗,导致朱某的病情加重,病程延长,影响治疗效果。专柜存在过错,但该过错责任不能等同于产品责任。且朱某在微信聊天记录及与导购的沟通中多次强调自己系因敷贴面膜后脸部病情加重,因此本案专柜承担的责任并非产品责任,而是其作为服务提供者自身存在的过失应负的侵权责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9916.39元。

法官释法

本案的起因,归根结底是专柜导购在工作中出现了不专业行为,从而引发了侵权后果。如果导购能够严格遵循正规的操作程序,在面对有过敏症状的顾客时,及时给予专业建议,比如提醒顾客尽快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通过科学、规范的医疗途径来解决问题等。然而,由于导购在这一关键环节的失误,未能妥善处理顾客的过敏问题,最终导致了这一侵权事件的发生,也使得双方陷入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之中。

法官提示

1.强化资质管理。化妆品柜台应要求导购人员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培训,以此提升导购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合规意识。

2.规范产品来源。建立针对小样及分装产品的溯源系统,确保每一件商品的来源均可追溯、可查证,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3.完善告知义务。在开展护理服务前,要求对消费者进行肤质检测,并让消费者签署《风险告知书》,同时妥善留存相关操作记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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