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日本社会近期出现一些矮化、曲解《中日联合声明》的杂音。3月11日,针对“地方自治体等是否有充分理解并尊重《日中联合声明》的法律义务”的提问,日本政府答辩称:“《日中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日方的这种说法错误且无根据。从法律与历史视角看,《中日联合声明》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国关系指导文件,中日双方必须一同恪守,不容歪曲破坏。
第一,根据《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具备法律约束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经中国人大和日本国会批准的国家间条约。国家间条约具备法律效力是国际法领域的常识,日本政府也曾多次确认《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写明了“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只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有效,《中日联合声明》就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第二,《中日联合声明》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不可分割,一体规范了当今中日关系。《中日联合声明》决定了中日间战后处理的具体内容。日本经侵略战争侵占了台湾地区,且给中国带来巨大损失,中日两国在恢复外交关系前势必需要处理这些问题。因此,《中日联合声明》规定了如何处理台湾问题和战争赔偿问题。《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两国之所以签署声明而没有直接缔结和约,原因之一在于中日两国领导人希望迅速实现邦交正常化,选择先发表声明宣布建交,再缔结条约把两国友好关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与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一开始就是整体设计与统筹规划的。这是《中日联合声明》第八条载明“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的原因,也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写明“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的原因。日本政府不认可《中日联合声明》的法律效力,形同于否定中日间战后处理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在损害当今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的确切含义是,日本承认“中国对台湾地区拥有主权,统一问题是中国内政”。在恢复邦交谈判中,中日经过交涉,就台湾问题表述达成一致,签署了联合声明。在1972年9月26日的中日外长会谈中,日方宣读《日中共同声明日方方案的对华说明》,并将该文件递交中方。文件详细解释了日本关于台湾问题的条文方案,称“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立场是解释的“简洁化表述”。该文件针对台湾主权归属问题称:“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历史)经纬,基于这些宣言的意图,台湾应当被返还给中国,这是日本政府不变的见解。……我国也不设想将来台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任何法律地位。”根据上述解释,日方“理解、尊重中国立场”的含义是因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故承认台湾归属中国,且认为台湾的法律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关于如何看待中国统一问题,该文件称,台湾问题“应该由中国人自己,也就是作为中国的国内问题被解决”。之后,日本政府又重申上述解释,外相大平正芳表示,“日本接受了表明台湾应当属于中国的宣言”;两岸“对立”的问题基本上是中国的国内问题;在运用《日美安保条约》时,日本将基于日中两国友好关系慎重考虑。
第四,所谓“《中日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绝非日本与民进党当局发展政府间关系的理由。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写明,“日本将继续只同台湾维持民间和地区性往来”。2024年11月15日,日本首相石破茂对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表示,“在台湾问题上,日方坚守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的立场丝毫没有改变”,“日方坚持日中四个政治文件确立的原则和共识”。如果日本政府以所谓“《中日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为由不遵守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那就形同于告知世界,与日本签署除条约外的文件没有意义,与日本在会谈中达成的共识也没有意义。
《中日联合声明》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当前中日关系的第一份指导文件。日本政府理应回顾四个政治文件及中日高层会谈内容,学习当年的己方说明文件和国会答辩,遵守对于台湾问题的承诺,维护好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作者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东北亚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