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5 日,鞍山市数据局发布《鞍山市政务云(信创云)》招标公告,预算 13972100 元。



中标结果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中标结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7,600,000 元(中)。


投诉处理结果

2025 年 3 月 6 日,鞍山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4-210300-15999

二、项目名称:鞍山市政务云(信创云)购买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被投诉人1: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被投诉人2:鞍山市数据局

相关供应商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

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 2 并未对质疑材料进行逐条回复。

投诉事项 2:

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 2 并未对相关供应商《澄清说明函》(含报价明细)中的报价明细是否能响应招标文件中全部服务内容进行论证,未核实报价明细是否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降低服务内容范围及标准的情况。同时,现场评审专家不具备评估论证专业能力。

投诉事项 3: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 2 未参照《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专家抽取。

投诉事项 4: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 2 仅针对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未按照质疑请求通过核实其服务清单(即澄清说函中报价明细)验证其所提供方案的完整性、真实性。

投诉事项 5: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 1、被投诉人 2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核实,但原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具备政务云的专业评审能力且已知项目报价,无法排除低价打分影响因素,影响独立评审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阅低价澄清过程系统截图、相关供应商的说明函及报价明细、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的质疑答复说明等证明材料,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相关供应商按照原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了说明函及报价明细,说明并承诺了其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和诚信履约能力。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说明函及报价明细可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认定相关供应商投标有效,继续评审。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依据前述法律及上述招标文件规定,在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经核实,在本项目中,评标委员会认为相关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在评审现场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相关供应商按照要求提供了说明函及报价明细。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说明函及报价明细可以证明为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认定相关供应商投标有效。前述评审程序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主张相关供应商报价明显过低,低价澄清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第一部分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第一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

关于第二部分投诉内容,即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具有相应的评审能力。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 投标人须知表”条款号21“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内容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2人,评审专家5人组成,共7人。” 经专家抽取信息系统截图,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的五名评审专家系从辽宁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二名采购人代表与五名评审专家共七人组成。其中,五名评审专家从辽宁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第十六条规定:“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抽取’的原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辽宁政府网及各市分网在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抽取采用全省统一号码、网上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合理提出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组成条件,其中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须有采购人进行确认。”第十九条规定:“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并未对评审专家的专业作出限制性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合理确定评审专家的组成。并且,“可以”为权利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即使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也非必须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投诉人以前述规定为依据,主张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第二部分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第二部分投诉内容不成立。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投诉人主张的两部分投诉内容均不成立,因此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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