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报废摩托车还穿拖鞋上路,这样的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可能连累他人。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曹某因驾驶报废摩托车并穿拖鞋上路,被依法处以6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他主张仅吊销摩托车驾驶证(E证),不应涉及小型汽车驾驶证(C1证)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案件背景
2024年6月25日,曹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钦州市某路段上行驶,且驾车时穿着拖鞋,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该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3月8日,强制报废期为2024年3月8日,已逾期报废。曹某对驾驶报废车辆及穿拖鞋驾驶的违法行为不持异议。
2024年8月12日,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曹某作出两项处罚决定:一是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是穿拖鞋驾驶,罚款100元;两项合并执行,共计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曹某不服处罚,认为吊销驾驶证的范围应仅限于摩托车驾驶证(E证),而不应包含小型汽车驾驶证(C1证),遂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曹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明显违反此项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穿拖鞋驾驶同样属于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钦州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针对曹某提出的“吊销驾驶证范围应仅限于E证”的辩解,法院指出,机动车驾驶证是对持证人驾驶资格的综合性许可,并非按准驾车型区分独立许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资格的处罚,而非仅针对某一准驾车型。因此,钦州市交警支队依法吊销曹某的C1E驾驶证并无不当,法院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堪称道路交通中的一颗“定时炸弹”。报废车辆往往因长期使用,关键部件严重磨损、老化,其制动、转向等安全性能大幅下降,在行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故障。例如,制动系统失灵会导致车辆无法及时刹停,转向装置卡顿则难以对路况变化做出灵活反应。据统计,因驾驶报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往往造成更为严重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巨大痛苦,驾驶者自身也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日常驾驶中的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实则对行车安全有着重大影响。以穿拖鞋驾驶为例,拖鞋的鞋底一般较为光滑,在紧急制动时,驾驶者极有可能因脚底与踏板之间摩擦力不足,导致无法准确、有力地踩下刹车踏板,延误制动时机。同时,拖鞋在驾驶过程中容易脱落,一旦卡在踏板下,会使车辆操控陷入混乱,极大增加事故风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车时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穿拖鞋驾驶就属于此类违规行为。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5年第3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