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18519391659(微信同号)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教育强省工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建设技能型社会,我们代拟了《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提请省政府研究出台,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4月20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和传真:0551-62673947
电子邮箱:ahszjc2021@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21日
关于加强技师学院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教育强省工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推动建设技能型社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皖政〔2022〕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技师学院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技师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以就业和需求为导向,以技能养成为核心,重点承担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是集学制培养、职业培训(公共实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就业服务和师资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
二、准确把握技师学院设置的基本原则。设立技师学院应当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控制数量、注重质量。申办技师学院须符合设置标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工学校资格。鼓励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区域(主管范围)内的职业教育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对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直接举办技师学院,在充分论证后可倾斜支持。新设技师学院坚持“一校一名”,不再保留其他办学主体资格。
三、积极支持多元主体举办技师学院。技师学院分为公办和民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可以利用财政性经费举办公办技师学院。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技师学院。举办民办技师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联合办学的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申请中外合作举办技师学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精简技师学院设置申报材料。设置技师学院分为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一)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筹设报告;
2.《安徽省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申请表》;
3.开办经费来源、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文件;
4.举办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需专家签字并附专家简介);
3.《安徽省技师学院设立申请表》;
4.《安徽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自评)表》及相应佐证材料;
5.学校章程(草案);
6.办学经费来源、数量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属地财政部门对学生资助政策资金配套保障的意见;
7.举办者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制式表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布,并提供指导服务。
五、不断优化技师学院设置审批程序。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和技师学院办学许可由省政府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一)技师学院办学许可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自评申报。申办学校对照《安徽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自评)表》进行自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经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提请属地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2.资格初审。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
3.考察评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根据设置标准和设立条件,对照《安徽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自评)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能力等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安徽省技师学院设立评审(自评)表》总分400分,得分达到或超过360分,且所有否决项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为合格。
4.复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对达到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的学校进行公示。
5.批准设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政府报送办理结果,经会议研究审批或省领导签批后,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
6.登记注册。省政府批准设立后,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向属地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注册。民办技师学院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筹设。经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举办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申请。
2.研究论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举办者的办学能力、筹设基础条件以及筹设技师学院的必要性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专业意见。
3.复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家意见进行复核,并对拟同意筹设的技师学院进行公示。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4.批准筹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政府报送批准筹设的请示,由省领导签批后,出具同意筹设的批复。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三)技师学院设立有关事项变更的办理程序:技师学院批准设立后,如举办者、学校名称、校长、办学地址等相关事项变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技师学院的分立、合并与终止办学,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六、全面加强技师学院办学的监管评估。技师学院接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招生、教育教学、实习就业等办学行为按国家和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规定执行。
技师学院设立满3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对达不到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规模或培养层次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达标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请省政府取消其技师学院办学资格,降为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层次或停止办学。
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对按程序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的技师学院,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条件的,应当停止招生;过渡期满后,由举办者依法终止办学。
对办学不规范或违规办学的技师学院,由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对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技师学院,由属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七、依法保障技师学院毕业学生政策待遇。技师学院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由学院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合格的,由学院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师学院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就业待遇。
八、加大对技师学院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技师学院在经费供给、建设用地、基建投资等方面按高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民办技师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4〕97号)废止。
来源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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