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石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帮扶政策的公告

一、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需提供居住证)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2.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5.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6.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7.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及相关佐证资料(包括低保、残疾、退役、学历等),持《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2.社区(村)核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张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资料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街道(乡镇)复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及数据联网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山西省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核发《就业援助卡》。

三、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1.就业援助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岗位、推荐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就业援助服务。

2.就业扶持政策

(1)公益性岗位安置。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2)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或者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至退休)。

(3)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其带动就业人数(含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

(4)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参加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5)税费减免。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6)促进吸纳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小微企业每人每月500元、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至退休);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四、退出机制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1年的;

7.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的;

8.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离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1日

来源:离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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