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在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中产生重要作用的文化艺术成果,近日,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印发《浙江省“之江潮”文化奖评选办法(试行)》。
问
评选周期及奖项如何设置?
“之江潮”文化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设特别大奖、大奖、优秀奖。
问
哪些成果可以获得“之江潮”文化奖?
“之江潮”文化奖授予主旋律强劲、正能量充沛,代表浙江获得由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重要奖项,或在国内外重大平台展示播出、在相关行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以及在文化走出去中成功展示国家形象和浙江“重要窗口”形象的优秀成果,其中对入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成果授予大奖,对在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中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成果授予特别大奖。
问
评选范围包含哪些类别?
理论、传播、文学、出版、电影、戏剧、电视、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摄影、书法、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以及其他具有创新性、突破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文化艺术成果,均可参评。
问
如何申报?
“之江潮”文化奖实行提名制,提名单位包括: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在浙部属单位,具体要求将通过提名通知发布。
问
对获奖成果有哪些表彰奖励?
对获奖成果给予重奖,发布获奖名单后适时进行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奖金。
浙江省“之江潮”文化奖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表彰在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中产生重要作用的文化艺术成果,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之江潮”文化奖评选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以明德引领风尚,坚持质量第一、优中选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评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条 “之江潮”文化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激励引导,加大精品创作扶持力度,全面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之江潮”文化奖设特别大奖、大奖、优秀奖。
第六条 “之江潮”文化奖每届授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其中特别大奖不超过3个。
第七条 “之江潮”文化奖授予主旋律强劲、正能量充沛,代表浙江获得由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重要奖项,或在国内外重大平台展示播出、在相关行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以及在文化走出去中成功展示国家形象和浙江“重要窗口”形象的优秀成果,其中对入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成果授予大奖,对在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中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成果授予特别大奖。
第八条 “之江潮”文化奖奖励范围包括:理论、传播、文学、出版、电影、戏剧、电视、广播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摄影、书法、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以及其他具有创新性、突破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力的标志性文化艺术成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设立“之江潮”文化奖组织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组织委员会由省领导,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级相关宣传文化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
组织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评选监督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奖项综合评审,由省委宣传部及省级相关宣传文化单位分管负责人、文化领域专家等组成,主任由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担任。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主要负责专业评审,根据专业分类情况设立,由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省级相关宣传文化单位分管负责人、文化领域专家等组成,各组组长由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建立文化领域专家库,健全动态管理、随机遴选机制。
第十三条 评选监督组主要负责对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由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牵头组建。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评选奖励规则,承担发布公告、组织评审等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公告和提名
第十五条 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出公告,明确“之江潮”文化奖的提名、评审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六条 “之江潮”文化奖实行提名制,提名单位包括:
(一)省级宣传文化单位;
(二)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
(三)在浙部属单位。
第十七条 “之江潮”文化奖被提名对象应为浙江省内文化艺术单位(个人)独立完成(影视剧原则上须在浙江省备案立项)或由省内外文化艺术单位(个人)合作完成,在各类国家级评奖中我省享有荣誉权的成果。对于其他在讲好浙江故事、传播浙江声音、展现浙江风采方面发挥独特重要作用的成果,经组织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可作为被提名对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一)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二)在版权权属以及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第十九条 被提名对象的情况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和被提名对象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评审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环节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核。由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对被提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入评审程序。
(二)专业组评审。分专业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被提名对象的专业贡献、创新水平、业内影响力等进行综合评议、记名投票并排序产生候选名单。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根据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产生特别大奖、大奖、优秀奖建议名单。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陈述和答辩。
(四)组织委员会审定。组织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审定,产生拟奖励名单。
第二十二条 拟奖励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反映问题。公示期满后向社会予以公告,发布获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对拟奖励名单有异议的,须向评选监督组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资料,评选监督组应及时核实并回复异议申请人。如情况属实,取消获奖资格,不再递补。
第二十四条 获奖名单发布后适时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奖励方案由组织委员会提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施行,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提名单位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以不正当方式协助被提名对象牟取奖励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影响公正评审活动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态度,在评审时独立发表意见,同时应严守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组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在遇到可能影响评选公正性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组织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或者违反荣誉权属等协议约定的,撤销奖项荣誉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