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经过宠物诊所门口时,突然冲出一只未栓绳的大金毛犬,导致摔倒受伤,谁来担责?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

【案件回顾】

莫某是一名理发师,并经营着一家理发店。2024年7月的某天晚上,莫某走路途经某宠物诊所门口时,寄养在宠物诊所的一条金毛犬突然窜出,莫某因该犬突然靠近向后摔倒。

莫某立马报警处理,并前往县人民医院就医诊治。莫某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医生建议石膏外固定一个月,定期复查X片。莫某为此用敷中草药方法治疗了28天,某宠物诊所为莫某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之后,莫某要求某宠物诊所赔偿其误工损失,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莫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系健康权纠纷,宠物诊所对其所管理的动物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莫某在正常行走且对案涉金毛犬无故意挑逗等行为的情况下,案涉金毛犬突然靠近。面对一只未被约束的陌生大型犬侵入到自身安全界限时,莫某因本能产生的恐惧心理而摔倒符合社会通念,莫某自身不存在过错,故作为管理人的宠物诊所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莫某系从事理发行业的个体经营者,其因该事故导致右手受伤,对理发店内的经营和收入必将产生消极影响,故应支持其误工损失。

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宠物诊所向莫某赔偿误工损失3666元。

【人民说法】

法院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娜、刘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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