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002-1之规定,对其罚款1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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