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三急,尿急、便急、屁急。前俩才是真急,忍不了。
我都想替邓超孙俪报警
不知道是因为这世界变化快,还是因为我眼睛退化快,我发现分清男女这件小事,对我来说越来越困难。
甚至连男厕女厕,我有时都不能一目了然、一把猜对。但我觉得吧,这事也不能完全怪我。
过去这些年,光我自己就写过好几次厕所标志这个选题的文章了(你可以在设计癖公众号里面直接搜“厕所”或“卫生间”,查看所有相关文章)。
你看什么样厕所标志都有:
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为了迷惑尿急的人们,设计这些厕所标志的人们,真是煞费苦心,绞尽脑汁,废寝忘食,辗转反侧,用心良苦啊。
遇到这种“开盲盒”式厕所标志,别说尿裤子,拉裤兜我都不感到意外。
所以,我一直有个梦想:今天,你听说我,朋友,尽管面临着眼前各种各样的苦难和挫折,我仍然希望,有一天,所有地球人,无论姓名、性别、年龄、手机号、网名、种族、语言、国籍,都可以一眼识别厕所的男女标志。
而今天下午,我的梦想,差一点儿,就实现了。
是这样的,今天下午刷到一个帖子,有网友发现,有一个地方的厕所,把邓超、孙俪夫妇的头像,用作了厕所标志:
图:南院大王/小红书,下同
放大看细节:
孙俪的:
我真的,心疼邓超、孙俪一秒。我都想替这两口子报警。
是可忍,孰不可忍?
估计邓超孙俪看到后,一定会名副其实地哭晕在厕所吧。
邓超唯一没out的一集
不止我怒了, 很多网友也被激怒了。
有人也想报警:
有人表示不尊重不理解,心疼邓超:
有人说太冒犯了:
不礼貌:
甚至有人要起诉厕所:
有人说,就不能正常书写男女俩字吗?:
还有人,大概是邓超孙俪的粉丝,开始借机“追星”,玩梗:
有人说邓超一个人就够了,一张男装一张女装:
有人看完想上厕所了:
有人祭出了AI换脸,说用这个放中间,谁也别想上厕所:
夺笋呐。
也有人表示喜欢,说比看不懂性别的标志好,一目了然:
有人说分男女厕问题搞定了:
有人说这标志和邓超一样抽象:
还有人说,这厕所肯定是粉丝筹建的:
有人说,这是邓超唯一没out的一集:
有人说只有邓超能让自己放松:
还有人指出这厕所侵权了:
如果是付费厕所,就侵权了:
有人说比烟斗高跟鞋好多了,但可能侵权,不如给全国公厕选出男女厕所卫生大使,全国推广:
有人说可以用自己的头像:
虽然邓超很爱玩抽象,包容度很强,但头像被当做厕所这事,他肯定高兴不起来吧,更别说形象那么正面的孙俪了。
未经许可,这个厕所的主人这么做,确实很不礼貌、很不尊重人,非常冒犯。
涉嫌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好多网友都说这个厕所这么做,涉嫌侵权,那么到底侵犯什么权利呢?
我搜了搜网上的资料,把邓超和孙俪的头像用作公共卫生间男女标识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与伦理问题。
1️⃣大概率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本案中,这家厕所直接使用邓超和孙俪未经处理的照片作为卫生间标识,既未获得授权,也未进行艺术化处理,构成肖像权侵权。
有律师明确指出,即使是公众人物,商家也不能以“搞笑创作”为由规避责任。
2️⃣可能涉及名誉权损害
将明星肖像与卫生间场景强行关联,可能引发公众对其形象的负面联想(如“污损”“贬低”),从而降低社会评价。
部分律师认为,这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
3️⃣公众人物的容忍限度
虽然公众人物需对部分肖像使用行为有一定容忍(如舆论监督或公共利益相关),但本案中厕所方的行为,与公共利益无关,且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或恶搞性质,超出了合理容忍范围。
总而言之,建厕所的人这么搞,大概率是有问题的。就看邓超孙俪是否追究了。
法律明确禁止此类“创意”。依据《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包括新闻报道、科学研究等五种法定情形,而“搞笑创作”并不在此列。
即使邓超给人的印象幽默、抽象,但也不代表其接受人格权的贬损。
法律层面的分析就到这里,总之我觉得厕所方这么做,很不体面,而且涉嫌侵权违法。
我们虽然身处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但基本的人格尊严与法律底线,不容突破。
能否合法化使用真人头像,做厕所标志?
聊完了严肃的话题,聊点轻松的。
这个厕所方虽然面临着道德和法律问题,但是,其中一个细节是,用真人男女头像做厕所标志,真的可以做到让人一眼识别男女厕所。
我做了一下简单对比,用真人照片做厕所标志,不仅比前文提到的各种奇葩、抽象的图标、形状、比喻、隐喻更高效:
大概率也比用文字做标志效率更高。
所以,我觉得正如前面有网友提到的那样,可不可以找到一对真人男女,在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全国公厕形象大使”,把他俩头像作为全国公厕的标志,全国推广。
如果真能做到这一步,我相信因为分不清男女厕所,而尿裤子、拉裤兜的人,会越来越少。
当然,“用真人头像照片做厕所标志”这个建议提出来,目的只是抛砖引玉,为尿急者谋福利,所以大家轻点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