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前语
陈璘(1532—1607年),字朝爵,号龙崖,明朝抗倭名将、民族英雄,出生于翁源县,后落籍东安县(今云浮市云安区),官至左都督、特进光禄大夫,卒后赠太子太保。陈璘将军忠勇爱国,一生南征北战,立下赫赫战功。平定两广匪患,落籍东安;夺取露梁大捷,奠定东亚近三百年和平格局;平定播州叛乱,促进西南地区稳定发展。龙崖陈公祠是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民间故事“陈璘传说”列入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陈璘咁大功劳”这句话在三罗地区民间流传了400多年。
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擦亮陈璘文化品牌,云安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区融媒体中心、区陈璘文化研究协会共同开设《粤将陈璘》专栏。今天刊发第三篇文章《陈璘“贪与贿”辨析——以《明史·陈璘传》为中心》,作者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颜广文,原文首发于2019年云安区陈璘文化交流会,敬请垂注。
陈璘“贪与贿”辨析
——以《明史·陈璘传》为中心
作者:颜广文
陈璘是明朝万历年间有名的大将。陈璘生平战功大致可分三大阶段。他早期主要在广东境内参与了一系列平叛战争,中期参与并指挥了万历年间援朝抗倭战争的“壬辰之役”,晚期参与了平播、平苗之乱。在明朝所谓的“万历三大征”[1],他参与了两个,并立下赫赫战功。《明史·陈璘传》一方面给予陈璘极高评价,而另一方面又指摘陈璘在三个阶段中均有失操守。陈璘果真如《明史》所说,道德操守有严重缺失,又抑或另有原委?真相如何?尚待逐一辨析。
一、陈璘的“贪”
《明史·陈璘传》指摘了陈璘在广东境内一系列平叛战争过程中“贪黩”严重。《明史·陈璘传》载:“璘有谋略,善将兵,然所至贪黩,复被劾褫官,废久之,朝士多惜其才,不敢荐。”[2]
陈璘怎样贪黩?《明史·陈璘传》主要举出了陈璘任副总兵署东安参将时的“劣迹”。《明史·陈璘传》载:“时东安初定,璘大兴土木,营寺庙,役部卒,且勒其出赀。卒咸怒,因事倡乱,据州县,为巡按御史罗应鹤所劾,诏夺璘官。”[3]但细读此史料,我们并不能认定陈璘“贪黩”!陈璘的过失只是因“役部卒,且勒其出赀”,引起“卒咸怒,因事倡乱,据州县”。陈璘并没有从中饱私囊,顶多就是急于求成,行为过当,完全不能构成“贪黩”罪名!《明史·陈璘传》据此便下结论指陈璘“贪黩”,实在是逻辑思维混乱。
相较于《明史·陈璘传》的牵强,明清广东史料的记载则大多是语焉不详,这包括多个版本的《广东通志》《韶州府志》和《罗定州志》。倒是明人瞿九思在《万历武功录》对此事经过有较详尽记录。
罗定东山兵变发生在万历十一年(1583年)初。《万历武功录》卷之三《罗定东山叛兵列传》载:“东山者,东安县也。万历丁丑,罗旁既平定。上幸用廷臣议,议以东山为东安。建参将一人,于时陈璘以副总戎秩到官管事。居五六年,癸未,东山建关王庙、长春寺,璘调营兵三百人,令出金钱二百两。诸营兵皆大怒曰,既罢(疲)力以作之,奈何复竭囊以奉之乎?”[4]遂引发兵变。当时,原广东巡按御史罗应鹤转任京畿道提学御史,交任已毕,人在途上,走至广东边界南雄,忽有罗定兵备佥事侯应爵派人持书追上告知。随后又有东安知县陈公大也派人状告陈璘。本来,此事已与罗应鹤无关,但罗应鹤似乎找到表现的机会。回京后,罗应鹤即“上书劾奏,璘虚冒兵饷,岁五千两,鱼盐岁六千余两。而大司马张学颜乃请比盗沿海军饷法。诏狱。”[5]陈璘几乎就要被查办。但是,严办主张遭到朝野众多大臣的反对。万历皇帝几经思量,“恐临敌易将,徒令陈璘以得去为幸。而代者以新任为辞”,“于是,议以璘戴罪管事。”[6],反倒将告状者问罪,陈璘上司罗定兵备佥事侯应爵罪名是:“爵与璘同官,既不发其贪暴,奈何又从而掩复乎?”“侯应爵竟以新迁参议秩,贬一等”,受到降职处分。另外,附从告状者东安知县陈公大“罚俸半年”。[7]陈璘属下刘宗汉等将领分别予以处分了事。此后,陈璘在新任总督郭应聘、总兵黄应甲、继任总兵戚继光督率下以迅疾之势,平定了叛乱。即万历十二年,兵部下文:“念陈璘在罗旁久劳苦。至所劾虚冒五千无验,所受礼金一百九十余两,鱼米多索价五百七十余两,皆追给归帑。于是,以多斩叛兵,亦除罪。上从之,诏以故职管事如初。”[8]《明实录》对此事也有记载:“万历十一年四月戊辰,巡按广东御史罗应鹤题,分守东山副总兵管参将事陈璘扣减兵饷三个月,又调兵三百抬木起盖庙寺,众兵怨恨激变,劫掠四五州县之间,罗定兵备佥事侯应爵、东安知县陈公大玩寇遗患,并宜加惩。上谓,陈璘虐军致变,革了职戴罪管事,立功自赎。侯应爵降一级调用,陈公大罚俸半年,流劫叛兵,着郭应聘作速相机处置,毋得玩寇贻患。”[9]又载:“万历十二年三月甲辰,兵部复广东抚按郭应聘等查勘原任东山副总兵陈璘兵变情由,上以其先定罗旁功及擒斩叛兵,准赎罪免赃,复原职。”[10]《明实录》与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对此事的记录大略相同。
用数据说话也可证明罗应鹤弹劾的虚妄。陈璘挂副总兵衔署东山参将,明代广东总兵一员,副总兵实职也只有一员驻潮州,陈璘能挂副总兵衔代表了地位相当高,但陈璘实职只是署东山参将,管辖职权实在有限。《罗定州志》载:“罗定自万历五年升州设两县,设兵备道辖参将二员。至二十四年裁参将一员。设东安守备一员,管兵五百四十六名。”[11]明代驻广东士兵主要分班军和轮戍两种。班军每月的军饷“汉官达官每员九斗,汉舍达舍每名六斗”;轮戍“月支行粮每名米四斗五升折银一钱五分七厘五毫,鱼盐各二斤折银四分,共银一钱九分七厘五毫。”[12]换言之陈璘手下仅有546名官兵,每名士兵月饷大约只有二钱至四钱之间。陈璘怎样贪,怎么虚冒克扣军饷,也绝对不可能达到“虚冒兵饷,岁五千两”!晚明罗定全州一年,“鱼苗饷银二十八两”,“盐埠共银二百九十六两七钱零七厘”[13],罗应鹤弹劾陈璘侵吞“鱼盐岁六千余两”更是离谱。
依瞿九思《万历武功录》所记,“至所劾虚冒五千,无验”已足以说明罗应鹤弹劾“璘虚冒兵饷,岁五千两,鱼盐岁六千余两”是不实诬告。最后认定陈璘“所受礼金一百九十余两,鱼米多索价五百七十余两”,似乎比较接近事实。
罗应鹤诬告陈璘巨贪与当时朝野政治斗争有关。明代广东社会长期动荡,各类民变兵变不断,到了嘉靖、隆庆年间,朝廷对广东几近失控。朝野惊呼:“朝廷已无广东矣!”[14]万历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下定决心彻底解决广东问题。张居正先后派出亲信殷正茂、凌云翼出任两广总督,殷、凌二人到任,通过平叛,重建政权,发展经济,逐渐恢复广东社会秩序。[15]史称:殷正茂治下“岭表略定”[16],凌云翼治下“岭表悉定”[17]。陈璘正是由殷正茂、凌云翼两位总督提拔,从都指挥佥事经游击将军、参将,升至副总兵,一跃成为较高级别的军事将领。[18]在一般人眼中,陈璘自然也是张居正政治集团或靠近张居正政治集团成员之一。万历十年,张居正去世,朝野政敌开始对张居正及张居正政治集团清算。一切“务反居正所为”[19]。殷正茂是重点清算对象之一,罪名首选是贪黩。“张居正卒之明年(万历十一年),御史张应诏言,正茂以金盘二,植珊瑚其中,赂居正,复取金珠、翡翠、象牙馈冯保及居正家人游七。正茂疏辨,请告,许之。”[20]殷正茂爱将陈璘自然也在清算之列。于是就有了御史罗应鹤对陈璘“虚冒兵饷,岁五千两,鱼盐岁六千余两”每年贪污巨万的诬告。陈璘的冤情最终得白,一是靠他确实能战,屡立战功;二是得到当时两广总督郭应聘、广东总兵戚继光的重用,戚继光正是张居正政治集团重要成员,日后,陈璘也常常兼带领戚家军余部征战中外。万历十二年,所谓陈璘激起罗定东山兵变一案平息,《明史·陈璘传》载:“既而获贼,乃除罪,改狼山副总兵。”[21]
还有一些事例可以说明陈璘并不贪财。万历二十六年,陈璘获得入朝抗倭机会。陈璘的战功和威名,引起了朝鲜君臣的高度重视。初次见面,朝鲜国君宴请他后送上厚礼。陈璘则只收下少量人参、绵绸、绵纸等土产,“余附归璧,肃此为谢”[22],主动放弃了收受厚礼的机会。入朝抗倭期间,陈璘还严格约束部下,严惩军队侵扰朝鲜百姓,在入朝明军诸部纪律最严。陈璘与朝鲜大将李舜臣联合作战。李舜臣提出:“天兵以陪隶视我,人即无忌惮,幸许以便宜禁断,则两军无事矣。”陈璘答应了李舜臣的监督军纪权力。据说在李舜臣的严厉管束下,“天兵畏舜臣过于璘”。[23]中朝两军纪律严明,确保了战争的胜利。
二、陈璘的“贿”
《明史·陈璘传》有两则陈璘曾向上司行贿的记录,第一则发生在援朝抗倭“壬辰之役”期间。《明史·陈璘传》载:“二十年,朝鲜用兵,以璘熟倭情,命添注神机七营参将,至则改神枢右副将。”神机营即禁军火器部队,神枢营也是京师部队,副将已是神枢营主将,可见皇上及兵部对他的倚重。“无何,擢署都督佥事,充副总兵官,协守蓟镇。明年正月诏以本官统蓟、辽、保定、山东军,御倭防海。”至此,陈璘全面负责起京畿地区海陆军事,并随时准备统领大军入朝作战。但此时,朝鲜战事忽然中途转入和谈阶段。“会有封贡之议,暂休兵,改璘协守漳、潮。”更为严重的是,此时兵部尚书石星检举指控陈璘曾向他行贿。于是,陈璘“坐贿石星,为所奏,复罢归。”[24]
石星检举指控陈璘向他行贿了些什么珍稀物品呢?据《万历邸钞》载:“(万历二十一年十二月)兵部尚书石星奏发私馈,参潮州副总兵陈璘馈送大红天鹅绒、大绿天鹅绒各一端。西洋布二端,犀杯二副,抱龙苏合丸。封。”[25]《万历邸钞》源自邸报,即政府公告,应该可信。从石星揭发行贿清单来看,价值最高的应是天鹅绒。从明代史料粗略统计有:殷正茂任两广总督时送张居正天鹅绒,张居正又转送太后作坐垫[26];沈惟敬亦曾购天鹅绒送万历帝[27];加上陈璘送石星。可见,万历年间把天鹅绒作为礼品送给达官贵人可谓屡见不鲜。天鹅绒原是西洋动物羽毛织品,明中期传入广州。据说:“广南尚羽毛纱缎,悉携自番舶,以出贺兰(今译荷兰)者为上,红毛诸处亦有贩至者。”“今粤地亦制羽毛绉,以丝织成之,颇适于用。”[28]既然广东人已学会生产,价格自然下降。当时就有人指出沈惟敬送万历帝的天鹅绒是广东地产之物,“天鹅绒即广东剪绒”“亦天朝常有之物”“何足为重”。[29]指沈惟敬涉欺君之罪。
石星为何检举指控陈璘向自己行贿?要澄清这段史实确不容易。史料残缺是客观原因。当事人之一的陈璘,在《明史·陈璘传》就只此一句话。另一当事人石星则《明史》无传。史料的分析也是个问题。明代党争激烈,各类奏章大多偏激,野史虽偶有谈及也难称公允。还有,石星检举指控陈璘向自己行贿是明代官场罕见的极端行为,完全有违明代官场的潜规则,石星为何行此毒辣手段欲置陈璘于死地?这都须进一步分析。
在“壬辰之役”决策中,陈璘与石星产生了对立性分歧,这是石星检举指控陈璘行贿的主要原因。万历二十年,倭寇发动侵朝战争,攻陷首都平壤,朝鲜李氏王朝国君李昖向明朝政府求救。接报,明朝万历皇帝决定出兵抗倭。任命兵部尚书石星居中统筹调度,任命宋应昌为经略、赴朝主帅,并寄希望明朝大军一至,倭寇迅即土崩瓦解。但在战争的实际过程中,中朝联军与倭寇互有胜负,战争进入相持阶段,速战速决的战略决策落空。万历二十一年四月,倭寇派出所谓求和使节。是战是谈?明朝万历皇帝下令兵部尚书石星牵头,召集“九卿台省会议封倭”。会议从早到晚,“人人皆瞪石公,莫肯先发一语。”讨论陷入僵局。于是,石星擅自主张主和并以会议决议形式上报皇帝。[30]此后,为达到和谈,石星不择手段打击以宋应昌为首的主战派。战争最激烈时,宋应昌不断致书催促石星必须增兵,宋应昌说:“烦将节次请讨陈璘、刘綎官军速发辽东以助接应,若再迟缓,一有误,谁任其咎?”[31]但石星以各种借口一味拖延拒绝。和谈期间,宋应昌曾反复告诫石星,倭寇求和并不可信。“关白名虽求贡,实欲明年窥犯中国。”[32]他提出必须在倭寇完全撤出朝鲜后,明军才可撤军;而且,必须在朝鲜保有足够震慑倭寇的军事力量,要随时做好战争准备。在多次劝阻无果下,万历二十一年六月,宋应昌还越过内阁和兵部,上《讲明封贡疏》[33]直接向皇帝申诉了自进兵朝鲜以来兵部支援的不力,申明了自己不支持和谈的态度和反对撤军。皇帝没有采纳宋应昌的建议,这却激化了石星的仇恨,他唆使御史弹劾宋应昌,诬告宋应昌“以二十万金媚倭”。[34]当时就有人替宋应昌鸣冤,统计朝廷支付战争的所有拨款才“仅二十一万五千两”,又何来“二十万金媚倭”?[35]为达成与倭和谈,石星还釜底抽薪肢解宋应昌的抗倭后续部队。“李承勋兵留山东,陈璘兵夺蓟镇,沈茂兵中途遣还浙。”宋应昌长叹:“令我以疲卒挡锐师,抑徒手杀贼耶!”[36]百般无奈,宋应昌只好同意撤军。途中,宋应昌“称疾笃,不能还朝”,辞归故里。[37]本来,“陈璘兵夺蓟镇”已被贬回广东,但石星还怕陈璘东山再起,竟追检指控陈璘曾向他行贿,致陈璘被罢官。
此后,石星还抬出万历帝来企图压制不同意见。万历二十二年十一月朝议,南京兵部尚书孙鑛,曾任朝鲜经略,了解战争实情,对和谈提出不同意见。石星竟恐吓道:“孙鑛,议封贡之臣。皇有旨,有不奉旨阻挠的,奏来拿问。但有腾架浮言,败坏封事,着厂卫衙门多差兵校,严行缉孥重治。”[38]万历二十四年五月,御史曹学程上言:“倭情已变,封事宜停。”当然,他也遭到“拿解来京究问!”[39]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倭寇和谈只是缓兵之计,以便积蓄力量,万历二十五年,倭寇悍然再次发动战争,和谈彻底失败。石星当然是罪魁祸首。万历二十五年八月,“执石星法司量罪”。同年九月,“论石星大辟,妻子发烟瘴之地永戍”。[40]相反,“封事败,起璘故官统广东兵五千援朝鲜。明年二月擢御倭总兵官。”“寻令提督水军”,他指挥中朝水师在露梁海与倭寇决战,立下不朽战功,成为一代名将,抗倭民族英雄。援朝抗倭“壬辰之役”结束,“论功,璘为首”“进璘都督同知,世荫指挥佥事”。[41]陈璘在战争中的作用得到充分肯定。
《明史·陈璘传》还有陈璘向上司行贿的另一则记录。《明史·陈璘传》载,“壬辰之役”结束,“师甫旋,会有征播之役,命璘为湖广总兵官”,陈璘参与了“万历三大征”中的平播之役。战争中陈璘统率大军三战三捷,直捣敌巢,《明史》载,经此一役,“贼尽平”。[42]随后,陈璘又平定湖广贵州交界苗乱,“诸苗悉平”[43],明朝政府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得以稳定。战后,“兵部尚书田乐推璘镇贵州,给事中洪瞻祖遂劾璘营求”。洪瞻祖揭发:“征播时,璘投贿李化龙家。会刘綎使为化龙父所麾,璘使走。”这段史料大致是说,陈璘和刘綎曾都派人同时向当时主持平播之役的湖广总督李化龙送礼,刘綎送礼使者在前,结果被李化龙父亲轰走,陈璘使者在后,见状悄然退出。换言之,陈璘就是送礼未成,说严重点是行贿未遂。后来,“化龙疏于朝,綎获罪,璘独免。”有理由相信,李化龙的上疏主要目的是要驯服大将刘綎。《明史·李化龙传》载:“化龙具文武才。播州之役,以刘綎骄蹇,先摧挫之而荐其才,故綎为尽力。”[44]陈璘只是连带也被论及。万历帝“以璘东西积战功,卒如乐议。”[45]陈璘他还是当回贵州总兵。万历三十二年,叙平播州功,陈璘“加左都督,世荫指挥使”,得到了明代武将所能得到的最高职位和奖励。万历三十四年,陈璘改任广东总兵。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陈璘卒于任上,“赠太子太保,再荫百户”。[46]
三、余论
通过上述,应该已经大致还原了《明史·陈璘传》记录陈璘贪与贿的真相,但怎样给陈璘的这些贪与贿定位?
首先,贪与不贪,大贪与小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随着历史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明初,社会贫瘠百废待兴,加上朱元璋出身贫苦,痛恨贪官,重典治国,制定严法,严惩贪官污吏。故《大明律》规定:贪赃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一十贯杖九十,一十五贯杖一百……八十贯绞”。[47]不枉法赃者惩处轻一些,“一贯以下杖六十,一贯之上至十贯杖七十……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48]《刑台法律》还附了贯银折算,一百二十贯“值银一两五钱”。[49]可见,明初官员贪赃枉法一贯已是重罪,白银一两五钱即是大贪,是要处以绞刑的!但是法贵适中,太严则无法执行,等于无法。到了明中后期,《大明律》治贪之法则形同虚设。清朝史家赵翼早有定论,“明代官俸最薄”[50],如果不贪,只依靠俸禄,官员们连衣食温饱也难。如明朝“嘉万”年间,清官海瑞不贪,只有在县衙种菜以作帮补,偶一市肉,竟被视作市井新闻。海瑞曾长期任巡抚、侍郎等大官,死于任上,“贫无可给棺椁”,连棺材也是大家凑钱买的。[51]可以肯定,明代到了“嘉万”年间几乎无官不贪!因此,以《明史·陈璘传》所揭发陈璘在罗定任东山参将时贪黩,坐实只有“所受礼金一百九十余两,鱼米多索价五百七十余两”,实在算不上大贪、巨贪!
其次,明代官场中贪与贿恰似一对孪生兄弟,彼此难分。在一般情况下,贪更多是为了贿,因为如果不向上司或握有权势的官吏行贿,势必难以生存。在明代,行贿变成官场潜规则之一,还美其名曰“贽仪”。明代以武力平天下,明初武将地位不低。此后,明代政策转向重文轻武,武将地位比同级、甚至低好几级的文官地位都低。即使贵为总兵、副总兵概莫能外。晚明史学家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六十九《将权》上说:“总兵,则上自总督下至通判、知县无不制之。”武将想要有所作为,就不得不向文职官员行贿。据说,陈璘出国参加援朝抗倭“壬辰之役”前就被当时的内阁大学士、次辅、吏部尚书张位索贿。给事中刘道亨在弹劾张位疏中说:“大学士张位黩货如蝇,宣淫如雀,皆恩如豺,蓄毒如蝎。吏兵升除,此职掌也,每次计缺,不下数十,多者千金,少者数百金。”当时正值“壬辰之役”,朝廷正倚重大将刘綎、陈璘,无一例外,张位也向他们索取。“刘綎以倭事调用,非常时比也,犹索其赤金八十两,宝石二块,”直到张位门客桂天香回复,赃物到手,“而后为之推軗”。“陈璘以副将起用,寸功未见也,巧索其银一万两,大珠六百颗,托言打点,而,即优以挂印。”[52]刘道亨历数张位专权贪黩罪行,令人发指,但长疏万言,在此无法转录。必须注意,刘道亨此疏强调的是“索”字,大家知道,行贿与索贿性质根本不同,一个是主动,一个是被动。陈璘初任京职,人地生疏,只好尽量满足张位贪婪的要求。当陈璘被迫向最高级别、最有权势的张位送礼时,又怎能不向自己的顶头上司,同样掌握着自己命运的兵部尚书石星同样送上厚礼呢?
最后,《明史·陈璘传》为什么一方面反复记录陈璘贪黩,但另一方面在具体情节上又含糊不清呢?这里面应带上修史者的官方意图。清代统治者忌讳自己入关前的历史,所以什么夷呀狄呀虏呀尽量回避,这也是“壬辰之役”中众多主要人物石星、邢玠、宋应昌等传记阙如的主要原因。宋应昌的《经略复国要编》也因为“书名为复国,清廷不审内容而误解,列入禁书”。[53]清廷修《明史》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证明清朝入关取代明朝的正当性、合法性,这就需要著述者利用手中权力有侧重地多选择性地记述晚明政治的黑暗。结果,把陈璘军旅生涯中的缺点放大,给后人留下一个贪黩将军的恶名。
瑕不掩瑜,陈璘仍旧是明朝最杰出的军事家之一、中华民族的民族英雄。
参考文献:
[1]万历三大征分别指宁夏之役、壬辰之役,以及平播之役。
[2]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5页。
[3]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5页。
[4]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1页。
[5]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3页。
[6]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3页。
[7]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3页。
[8]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4页。
[9]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广东海南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年,第347页。
[10]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广东海南卷,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年,第348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74册《康熙罗定州志》,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第1127页。
[12]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编:《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74册《康熙罗定州志》,北京:中国书店,1992年,第1054页——1055页。
[13]《苍梧总督军门志》,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年,第153页。
[14]张居正:《张太岳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07页。
[15]关于张居正与广东社会秩序重建,可详见拙作《张居正治粤方略评析》,载《历史档案》2000年第4期。
[16]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859页。
[17]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861页。
[18]陈璘与殷正茂关系可参见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三《广东》。
[19]赵翼:《廿二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804页。
[20]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860页。
[21]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5页。
[22]吴晗辑:《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505页。
[23]李舜臣:《李忠武公全集》,韩国:景仁文化出版社,1988年,第234页。
[24]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5页。
[25]《万历邸钞》,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816页。
[26]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860页。
[27]谈迁:《国榷》,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4793页。
[28]李调元:《南越笔记》,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69页。
[29]《万历邸钞》,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1041页。
[30]赵南星:《味檗斋文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22页。
[31]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387页。
[32]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958页。
[33]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883页。
[34]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246页。
[35]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246页。
[36]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243页。
[37]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245页。
[38]《万历邸钞》,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869页。
[39]《万历邸钞》,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956页。
[40]《万历邸钞》,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1064页。
[41]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6页。
[42]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7页。
[43]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7页。
[44]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986页。
[45]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8页。
[46]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408页。
[47]《刑台法律》卷十二《刑律·受赃》,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16页。
[48]《刑台法律》卷十二《刑律·受赃》,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16页。
[49]《刑台法律》卷十二《刑律·受赃》,北京:中国书店,1990年,第16页。
[50]赵翼:《廿二史札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50页。
[51]李贽:《续藏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73页。
[52]《万历邸钞》,扬州: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年,第1116页。
[53]宋应昌:《经略复国要略》,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267页。
来源丨云安区委宣传部
一审丨陈海杏
二审 丨罗燕英
三审丨叶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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