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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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省、市提振消费工作部署,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工作要求,助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支持商品房现售,职工家庭购买现房(即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在现行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10%。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职工家庭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
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贷款额度时,其近12个月内(含12个月)以非销户类提取情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
调整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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