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

记者从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获悉

近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不断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力度

依法严肃查处

畜禽养殖粪污直排等违法行为

并公布2起已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1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兰县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奶牛养殖,奶牛存栏量1000余头,该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牛舍内粪污被雨水浸泡后形成粪污水,粪污水堆存于养殖场区东南侧的低洼空地,一部分粪污水自流形成粪污坑塘,一部分粪污水流到场区外的农田退水沟,恶臭气味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二

2024年10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贺兰县某牛羊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肉牛养殖场东侧有一处不规则坑塘(长约40米,宽约5米,深约1.2米),坑塘内呈黑褐色,有大量粪污漂浮物,散发明显恶臭味。养殖场区内有一处低洼地带,该低洼地带通过一条人工开凿的沟渠联通养殖场区的坑塘。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肉牛养殖,实际养殖肉牛8300余头。该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牛舍内粪污被雨水浸泡后形成粪污水,粪污水被抽入和自流汇入坑塘内,造成环境污染。

经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坑塘粪污水采样监测,水质监测报告显示,监测项目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监测结果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IV类标准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记者:鲍淑玲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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