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切实从源头上预防
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邯郸交巡警精心筛选并曝光
近期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引以为戒,
时刻将安全意识牢记心间,
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
案例一
1月29日14时许,解某某醉酒后(乙醇含量为116.80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中华慈大街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滏阳河桥南侧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解某某醉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转弯时未伸手示意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对前方车辆动态观察不够,且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解某某、张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二
1月29日15时许,马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魏峰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高速西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右转弯时对右侧车辆观察不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三
3月4日22时许,贺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光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渚河路交叉口处时,与沿渚河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贺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四
3月10日15时许,车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3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309国道某村口时,与沿某村道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车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车某某、刘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邯郸交巡警温馨提示:
“十次事故九次快”、“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坚决抵制各类交通陋习,驾驶机动车安全、规范行驶,骑乘电动自行车戴好安全头盔,共同营造我市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通行环境。
来源:邯郸交巡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