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阿克苏地区公安交警支队对近年查处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公职人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但个别人员却以身试法,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现将6起相关案例通报如下,希望广大公职人员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阿克苏XX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艾某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9月6日,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29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1月,艾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2023年3月,艾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地区XX协会原秘书长、四级调研员郭某某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6月2日,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36.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2年6月,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郭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三、新和县XX服务中心原七级职员艾某醉酒驾驶逃逸问题。2024年4月21日,艾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新和县为民医院门前时,被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发现,随后艾某驾驶车辆逃逸,被执勤民警在新和县新和镇翡翠园小区抓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46.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4年9月,艾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且具有逃逸的从重情节,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4年11月,艾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拜城县XX原党支部书记姜某某醉酒驾驶问题。2023年6月10日,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拜城县公安局路段临时抽检点时,被拜城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08.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7月,拜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9月,姜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五、库车市XX服务中心原副主任艾某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问题。2024年2月24日,艾某违规在其所在的库车市二八台镇阿瓦提村驻村工作队宿舍与富民社区居民阿某等3人饮酒。次日凌晨1时30分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阿某等3人送回途中,行驶至吐和高速G3012线559公里处时,撞击高速公路护栏发生车辆侧翻,造成乘车的阿某重伤二级。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60mg/100m,属于醉酒驾驶。2024年9月,艾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4年10月,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六、温宿县XX协会干部吐某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12月14日,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温宿县昌平街十字路口处时,发生冲撞路边护栏的交通事故,被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7.94mg/100mL。2023年3月,吐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3年6月,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阿克苏交警温馨提示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无论您是普通群众还是公职人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酒驾=违法,醉驾=犯罪
请牢记:
一杯酒,可能毁掉一生
一次侥幸,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
阿克苏交警将持续严查酒驾醉驾
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
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
拒绝酒驾,从我做起
平安出行,幸福相伴
编 辑丨宋 玲
审 核丨王 丹
签 发丨刘 双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