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她在平邑县租场地创办蔬菜烘烤脱水厂,因为疫情原因停工,机器设备却让房东不声不响地“卖了废品”。她报警后,山东平邑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未立案;网友纷纷留言,怕是遇到了假警察吧?
据大风新闻报道称,54岁的王女士介绍,2019年7月与人合伙在平邑县临涧镇黄金庄村投资二三十万创建蔬菜烘烤脱水厂,租用村民徐某的厂房。
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显示,租期5年,第一年租金1.8万元,以后每年2万元,开工前付清,一年一付。合同明确约定,烘烤设备自行安装,设备拥有权归王女士所有。
后来因疫情期间暂时停工,当时是把设备放在厂房里面了,锁是明的挂锁,那里没有监控。锅炉太大,4米多高,有五六吨重,当时是放在外面。
2024年4月份去的时候,才发现锅炉、风机等生产用的这些设备都没了,就打电话问房东徐某,他说‘叫我给卖了’。
之后多次找徐某要说法,直到11月21日报案,我们给他打电话,他也承认拉走当废铁给卖了!报警之后,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去法院走民事起诉!
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之后,王女士不服申请刑事复议,但是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维持原决定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吐槽:最让老百姓寒心的,就是这种假警察!该办案警察必须开除,是个人都明白是不是犯罪连警察一起告呗。谁决定签发《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就是渎职罪。
不过也有热心网友分析指出:5年合同,2019年7月起,2024年7月就到期了,而且中间停工期间是否有交租金,这事还得再等等,再来判断是与非。
真有不少理性网友强调:那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比如拖欠房租,水电费之类的,如不存在,那就是盗窃。即便存在,如房东之前未主张过,也属于盗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先看核心问题:房东卖设备算不算盗窃?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予立案?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盗窃罪需要符合两个关键条件: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山东盗窃罪立案标准:6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王女士的设备所有权明确(合同约定归她),房东未经同意擅自变卖,表面看符合盗窃特征。但警方不立案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经催告仍未付的可解除合同!
举个例子:假设房东因王女士拖欠房租(比如合同约定每年提前付租金),房东是否有权扣设备抵债?
按照上述规定,王女士作为承租人,存在拖欠租金等情况,徐先生作为房东,也应当先催告,超6个月不付才能解除合同。若未催告就直接卖设备,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侵占罪。
二、经济纠纷≠免罪金牌:房东这波操作合法吗?即使存在租金纠纷,房东也不能"自助维权":
《民法典》447条也要求:留置权仅限债权人合法占有的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
《民事诉讼法》249条规定:执行法院可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从这波操作中,徐先生作为房东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有问题:
第一,没有留置权:设备不属于"租金担保物",房东无权扣押;
第二,变卖程序违法:若真要抵债,应通过法院诉讼、拍卖;
第三,金额决定性质:设备价值二三十万,若被认定为盗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关键证据链:
王女士需提供设备购买凭证、租赁合同、房东承认卖设备的录音;
房东需举证催缴租金记录、合同解除通知。
三、警方不立案,接下来王女士怎么办?这三步能翻盘!
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可申请复议!113条明确: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权!
《民法典》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一步,刑事复议升级:7日内向平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重点提交"房东无催款记录""设备与租金无关"等证据;
第二步,找检察院监督:复议维持不立案的,10日内向平邑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第三步,民事刑事双线追责:立即起诉房东赔偿设备损失(注意2年诉讼时效 ;若民事审理中发现房东恶意转移财产,可再推动刑事立案。
最后,操作提醒:马上做证据保全!联系当时合伙人作证,到废品收购站调取房东变卖记录,这些都能成为翻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