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该县舞阳街道山民村,对古树名木进行实地测量和勘查。 视觉中国/供图
记者|韩美玲
见习记者|吴亦有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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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名园易得,古树难求”。散布山水间的古树名木,以年轮为光阴作证,被称作“绿色国宝”“有生命的文物”。
古树名木是记录自然生态变迁的“活化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和可喜成绩。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体制机制问题。在此背景下,国务院颁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填补了古树名木保护领域国家层面的法规空白。古树名木迎来了法治保护的春天。
《条例》在古树名木法治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杨朝霞,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生态安全检查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潇潇。
古树名木分级分类科学施策
《条例》出台前,2000年9月实施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办法》效力层级较低、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
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508.19万株,约95%分布在乡村。杨朝霞表示:“相较《办法》及其他现行古树名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条例》不仅扩大了适用范围,还增加了保护等级。《办法》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则将乡村等其他偏远地方的古树名木纳入保护,填补了乡村古树名木保护的立法空白。此外,《办法》仅将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条例》则对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一直以来,古树名木分类认定的主要争议集中在标准不统一和范围模糊。如,人工培育的树木是否应纳入保护范围存在争议。”胡潇潇表示,《条例》明确古树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主要是突出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避免保护资源过度分散,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平衡。杨朝霞也关注到了该问题。他认为,《条例》引入功能管制、目标导向的思维,不以保护古树名木为由“一刀切”,充分发挥人工商品林的经济效益,切实维护林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过去,分级标准不统一、不灵活等问题,一直是古树名木分级保护的痛点难点。《条例》对古树按照树龄实行分级保护,对树龄500年以上、300年以上不满500年、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分别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考虑到部分城市实际,允许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
“优化分级保护制度,是《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杨朝霞表示,《条例》突出针对树龄不同、权属不同、分布区域和形式不同的古树名木,创新性地提出了灵活保护、提级保护制度。例如,由于不同地区气候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差异,树木的生长繁殖状态不一,有些地区30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便已稀缺。《条例》赋予了地方管理部门提级保护的灵活事权,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环境治理理念。
杨朝霞介绍,古树的分级认定长期以树龄为主要指标,树龄会伴随时间的推移有所变化。对此,《条例》明确全国绿化委员会定期开展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并根据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确立了古树名木动态管理模式,这对各地统一规范古树名木普查和认定程序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落实落细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区对古树名木实施“一树一档”“一树一策”的保护管理模式,重点区域和具有重要价值的古树名木得到了有效保护。但部分地区,一些古树仍在遭受“微破坏”“慢破坏”,甚至“保护性破坏”。
杨朝霞认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长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学养护”缺乏明确标准,权责缺乏框架性规定,这导致部分区域古树名木保护流于形式。《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日常养护责任人,与其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胡潇潇表示,《条例》有效解决了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划分、养护标准及执行力度等问题,为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新兴技术赋能古树名木保护至关重要。古树名木也会面临“生老病死”。对此,《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救治复壮的责任,实现日常养护与专业救治有机衔接。杨朝霞建议,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生命周期,建立“监测—进入—体检—救护—退出”机制,增设“健康体检”制度,为后续专业养护奠定信息基础。同时,优化智慧管理系统,通过开发上线的“全国古树名木智慧管理系统”,将每一株古树名木都落到“图上”,实现精准管理。
“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不仅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还要有懂得保护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杨朝霞表示,《条例》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规定,是打通古树名木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条例》还规定了诸多奖励条款,例如,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第十二条规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等;还明确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参与度,提高相关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和保护管理水平。
严厉打击涉古树名木违法犯罪
2600年树龄的“古楠木王”被切块盗走,500年树龄的樟木被灌注农药,100多年树龄的“金弹子”被锯断树根……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案件时有发生。
对于违法采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违法行为,杨朝霞表示,《条例》颁行前,《办法》以规定违法行为模式为主,对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的追究需结合《城市绿化条例》予以适用,而该条例缺乏具体的罚款标准。《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不仅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而且普遍采用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分类处罚,分级罚款”模式。这扭转了“重处罚,轻修复”“重行政,轻民事”“重罚则,轻标准”的原有格局,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区分精度和打击力度,增强了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和针对性。
过去,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缺乏统一追责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古树名木的价值认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广西南宁市高山榕树枝被撞断案中,货车撞上“风水树”,保险公司认定理赔金额为3000元,村民则要求赔偿8.8万元。在江西抚州古樟树破坏案中,始于三国时期的古樟树被机动车撞损,法院最终认定赔偿26万余元。在全国首例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偷偷移栽1870棵古枣树并导致大面积死亡,镇政府被判赔偿361万元。
杨朝霞介绍,在上述案件中,民众难以确定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破坏古树名木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裁判尺度不一问题。
“《条例》对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统一了追责标准,对其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形成分层定责机制。”胡潇潇表示,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方面,非法采伐、移植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等权益损害的,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方面,相关行为将面临责令停止侵害、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统筹推进古树名木保护发展
古树名木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生态环保、经济发展等“绿色使命”。为保障古树名木文化延绵不息,统筹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例》明确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价值,允许传统经济树种权利人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提倡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以培育桐子坳村古银杏群旅游模式探索试点“古树名木+生态旅游”,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致富,便是古树名木保护、传承和利用的一个典型模式。
杨朝霞认为,《条例》在全面保护古树名木的基础上注重文化传承与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践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三生共赢”生态文明理念,实现了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
胡潇潇认为,《条例》允许合理挖掘、利用其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有利于促进古树名木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推动形成保护与利用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