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自己的设备锁在厂房仓库里,又不是放进他的房子里,他就没权力处置俺的东西。”
3月14日,山东临沂54岁王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她在平邑县租场地创办蔬菜烘烤脱水厂,因为疫情原因停工,机器设备却让房东不声不响地“卖了废品”。她报警后,平邑县公安局却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3月16日晚,平邑县公安局临涧派出所负责人答复记者称,“这个事现在正在调查,我们按照程序都给报案人答复了。”
签合同租场地
报案人:停工期间存放的生产设备房东咋给卖了?
王女士介绍,自己是临沂市兰陵县人,2019年7月与人合伙在平邑县临涧镇黄金庄村投资二三十万创建蔬菜烘烤脱水厂,租用村民徐某的厂房。
“一年租金2万元,他是镇上拨款盖的福利大棚,他从镇上承包了,俺等于是从他手上租房是二包。”
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显示,租期5年,第一年租金1.8万元,以后每年2万元,开工前付清,一年一付。合同明确约定,烘烤设备自行安装,设备拥有权归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提供的承包合同
王女士告诉记者,后因疫情期间暂时停工,“我们在那里盖有厂房,就把设备集中到厂房里。锁是明的挂锁,那里没有监控。锅炉太大,4米多高,有五六吨重,当时是放在外面。”
王女士把设备集中到厂房里
王女士表示:“2024年11月13号,俺过去看设备,才发现锅炉、风机等生产用的这些设备都没了,就打电话问房东徐某,他说‘叫我给卖了’。我问他为什么卖我的东西,他说‘我就是卖了’。”
王女士解释她为什么在11月21日报案,“他当时说带俺去找铁架子车,但就没找着。随后又说给他3天时间吧,结果找了6天,还是没找到。”
图为厂房外部
不声不响卖了
“我们给他打电话,他也承认拉走当废铁给卖了”
王女士的儿子朱先生表示,他们没想到准备重新开工,设备却被房东不声不响地拆了卖了,而且也说不出什么正当理由。
“他就用锯子把锁给锯开,找了收废品的,把锅炉用车拉走了,有村民看到了。”
母子俩从村民处了解到一些情况,朱先生质问徐某,为什么变卖母亲的设备,“他也没有提前告知我们,我们给他打电话,他也承认是自己拉走当废铁给卖了。他是40岁左右,开始只承认卖了锅炉,其他的风机、小车他都不承认。”
王女士告诉记者:“他是先把俺的锅炉给拆了。他以前任村会计,村委换届选举后新官上任三把火,说锅炉难看,项目是他引来的,就让他弄走,2022年7月16日他就给俺拆了。”
警方不予立案
“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让俺们去法院走民事起诉”
朱先生表示,经过平邑县公安局侦查,但警方认为是经济纠纷,最终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对徐某采取措施,让我们去法院起诉。
“其实当时他都已经承认卖了,我们是受害方,价值13万的设备就这样没了。”
王女士告诉记者,“后来他在派出所做笔录,是说他卖了8900块钱,他说架子车钱都没往上报。纪委跟他谈过话后,他都承认了,他说兜底,就是说这些东西都没了,他都兜着了,他都承认了,这都有录音。现在警方做了不予立案决定,他就有侥幸心理,说警方没立案,也逮不着,出几万块钱就算了。”
朱先生称徐某曾说过,“他愿意给我们5万块钱,得两个月之后,先给打个条子。他就这种态度,也没有道歉。”
“我们向平邑县检察院反映,工作人员说正在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调查。”
王女士很费解:“我把3年房租转账记录提供给警方,办案民警又说不是经济纠纷是侵占,我和他就没有民事经济纠纷,我把自己的设备锁在自己的厂房仓库里,又不是放进他的房子里,他就没权力处置俺的东西。而且工人的工资和房租我一分不欠,根本不存在经济纠纷。”
“叫我给卖了”
录音显示房东承认卖了“你多少钱买的,我赔你”
3月16日,记者多次联系徐某,但其始终不愿面对媒体。截至记者发稿,其也未回复记者发去的采访短信。
一份2024年11月13日的王女士和徐某的录音显示,对方称:“我卖了,叫我给卖了。”
另一份录音显示,对方称:“铁架子什么的叫给卖了,叫给卖给收废品的,你这多少钱?我现在给你付钱,你多少钱买的,我赔你多少钱完了。”
王女士说:“那你带俺去看,在哪儿呢?”
随后说到风机,王女士说风机三四百斤重,对方说:“风机我真是不知道,我还给你挪了两回呢。”
办案警方回应
“这个事现在正在调查,按照程序给报案人答复”
3月16日,记者多次联系平邑县公安局临涧派出所领导,其两次短信回复记者“正在开会,稍后联系”。
3月16日晚,记者再次致电,其也未接听电话。随后回拨电话表示:“这个事我们现在正在调查,是报案方找你们的是吧?我不方便给你细说案件。你需要的话,可以到我们局里,跟宣传部门对接一下。”
对于案件处理进展,记者询问是否找从徐某手里收废品的人调查核实,这位所领导回应称:“这个案子我们按照程序都给报案人答复了,我不方便给你多说了。”
2024年12月14日平邑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24年11月21日,王女士提出控告的徐某盗窃锅炉等设备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平邑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5年1月15日平邑县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显示,王女士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该局经审查,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律师说法
王女士可向警方申请证据,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警方认定为经济纠纷可能是由于王女士与房东之间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认定徐某未经同意处理变卖王女士的设备等财物属于二人的经济纠纷。如果王女士与房东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并且按时支付房租,警方认定为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不妥当。
“如果徐某处理王女士的设备的时间尚在两人约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的,锯锁并变卖设备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付建建议,王女士可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付建认为,王女士设备被卖案更符合侵占特征,王女士可通过自诉、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
付建指出,盗窃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房东并没有秘密处置设备,而是承认变卖。“且他与王女士存在租赁关系,设备放在租赁场地内,不符合盗窃案的构成要件,更符合侵占的特征。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需王女士自行向法院起诉。”
付建建议,王女士可向警方申请证据,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徐某涉嫌侵占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王女士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徐某,要求其赔偿设备等经济损失。“可以准备好双方的沟通记录、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发票或者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