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进入禁渔期以来

凉山州各县(市)公安局高度重视

春季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行为

但仍有人因贪婪一时之欲

忽视相关法律法规

公然违反规定

案件1

2025年3月1日22时许,冕宁县石龙派出所民警开展日常工作,在石龙镇富强村2组双桥沟内将非法使用电子捕鱼器捕鱼的张某某、赵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电子捕鱼器(电子升压捕鱼器一台、带电线的网兜一个、捞鱼的网兜一个、装鱼的塑料桶一个)一套,以及捕获的大小品种各异的野生鱼一百三十六条。

经冕宁县农业农村局对二人作案渔具及捕获的水产品进行认定,涉案全部器械及网具为背包式电捕鱼器1套,电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赵某某已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案件2

3月11日凌晨3时许,额其某某1、额其某某2、吉佰某某、俄木某某四人在雷波县马颈子镇境内西苏角河(金沙江一级支流)流域采取禁用工具(电击)非法捕捞,被辖区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鱼类269尾、共19.18千克,依法收缴渔网、电瓶、鱼箱等工具若干。


到案后,4名嫌疑人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3

3月4日,盐源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民警辅警在开展日常巡逻工作时查获嫌疑人沙某某正在售卖“野生细甲鱼“(裂腹鱼),派出所民警辅警立即对其展开调查。


经查,嫌疑人沙某某在3月4日凌晨3时许利用自己购买的“盖网”在平川辖区某河内进行非法捕捞,欲将捕捞的细甲鱼售卖后从中获利!民警当场查获细甲鱼64条共计10余斤。


到案后,嫌疑人沙某某对其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盐源县公安局已依法对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收缴非法捕鱼工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4

3月9日晚,盐源县公安局泸沽湖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非法捕捞“野生细甲鱼”。派出所民警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并于3月10日凌晨,当场查获嫌疑人3名!


经查,嫌疑人吕某某、苏某某、吕某某3月9日下午18时许利用苏某某在网上购买的渔网在泸沽湖辖区某河内进行非法捕捞,收网之际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有细甲鱼12条,共计4.85斤。


到案后,嫌疑人吕某某、苏某某、吕某某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盐源县公安局依法对吕某某、苏某某、吕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收缴非法捕鱼工具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5


近日,宁南县大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某镇某村村民曾某、倪某正在进行非法捕捞,当场查获了二人用于非法捕捞的电子打渔器、船只及鱼获等物品。

目前已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6

2025年3月10日15时,喜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与喜德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在巡逻至喜德县光明镇炭山村孙水河边时,发现俄某等8人实施非法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挡获。

目前,渔政执法大队已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俄某等8人行政处罚。




2025年我州春季禁渔期时间为2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春季禁渔期内全州天然水域,禁止垂钓等一切捕捞行为,禁止挖沙采石、扎巢采卵、水禽放养等行为,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内捕捞的渔获物。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特别是在禁渔期进行电、毒、炸、网鱼并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小编也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若发现任何可能涉嫌非法捕捞的线索,请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平安冕宁、雷波公安、平安盐源、平安宁南、喜德公安

编辑:何君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蒋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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