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禁牧工作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工作实际,现就全面禁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全年禁牧规定。伊金霍洛旗为全年禁牧地区,所有牲畜必须进行舍饲圈养。各镇、各嘎查村、广大农牧民要扎实做好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
二、非法在草原上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同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三、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四、对蓄意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违法放牧举报电话:
伊金霍洛旗林业和草原局:0477-8690579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丨 来 源:政府办
丨责编:郭楷彦丨校对:王紫萱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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