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的最后一道程序,更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一道重要防线。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线索,称横店镇某公司有一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便擅自交付使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展开调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这也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首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

案情分析

经查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后,该公司的厂房及样品仓库项目便开工建设。厂房建筑层数为地上五层,样品仓库建筑层数为地上四层,建设规模为12400平方米。一年后,项目如期竣工,因急于使用厂房,该公司在未组织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将建好的厂房投入使用,期间曾委托第三方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质量保障,既影响企业自身的生产安全,也可能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鉴于该公司在项目投入使用后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主动申报违法事实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参照相关裁量基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来源: 东阳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严格格

二审:陈云

终审:郭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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