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适应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宏观经济治理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确保治理的主体、内容、程序符合良法善治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秉持法治理念,立足实践需求精准施策,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民生与改革等多重关系,是有效提高宏观经济治理法治化、体系化水平的题中之意。
依法治理,依法施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深刻体现了从“调控”到“治理”的观念转变,有助于摆脱传统的路径依赖,转向主体多元化、内容法治化、体系协调化的现代治理模式,对于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实践、回应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更高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以往的宏观调控强调政府主导,而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站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秉持多元共治、平等协商、激励相容的理念,在充分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构建重点领域的制度框架与规范程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就法治的角度而言,宏观经济治理体系要求坚持依法施策,从全局和长远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影响经济发展的所有要素,在法律的框架内实行各种政策,通过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实现宏观经济治理的市场化与法治化。因此,必须尊重市场规律的内生性,兼顾经济治理的短期灵活性与长期稳定性,运用法律手段稳定市场主体的预期,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制度诉求,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经济发展环境。
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需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为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做到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协同并用。在宏观经济治理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厘清其作为规则制定者、市场监管者与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坚持依法治国,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通过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消除市场失灵、市场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应当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中央和地方治理关系。从职能划分来看,中央负责国家层面的全局统筹,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发挥经济治理的引导作用,确保宏观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地方则在此基础上,立足资源禀赋优势,探索和创新经济治理方式,通过灵活执行政策,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要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重大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有效实施。要坚持依法行政,通过统一立法、充分授权、先试验再推广等方式,逐步实现不同层级政府间各司其职,提高宏观经济政策的治理效能,构建上下联动、科学有效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要求区域实现协调、均衡、一体化发展。优化区域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形成区域良性互动格局、增强区域发展协调性是宏观经济治理的重要内容。推动区域协同应当以法治为抓手,以法律形式规范对口支援和帮扶、国际区域合作等工作,进一步推动跨区域合作,打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以良法善治护航新业态新模式
进入新发展阶段,宏观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特征愈发明显。推动经济治理向“共治型”模式转变,在法治框架下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才能有效提高宏观经济治理的体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治理强调多方参与、平等协商与公共监督,而经济治理则涵盖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实施执行、监督反馈等诸多方面,涉及发改委、财政税收、市场监督管理等各个政府部门。此外,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与公众也是健全民主协商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
社会组织凭借专业知识与资源优势,在制定标准、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广大市场主体通过规范经营、公私合作、慈善捐赠等方式参与治理,履行社会责任,在外部约束和内部驱动相结合方面作出表率;社会公众则以参与决策、投诉建议、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各方在社会重大议题上达成共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从而提高经济治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当前传统产业正在向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新能源、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等相关产业迅速崛起,经济发展模式正在经历着革命性的深刻变化。新一轮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为包括宏观经济治理能力在内的各个层面的国家治理带来全新挑战。宏观经济治理的对象陡增,内容更为复杂,治理难度明显加大。当前,宏观经济治理对象从传统的实体企业主体扩张到互联网平台、数据要素、算法模型等维度,同时也带来了平台治理、数据确权、算法伦理等难题。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应当与经济形态的演进相契合,贯彻法治思维,及时更新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手段、转变治理规则,在数字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完善理论支撑与立法供给,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宏观经济治理有必要探索符合实践需求的治理手段,以市场为导向,将源头治理、宽严相济等理念融入治理的过程,完善首违不罚、柔性执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具体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激活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治理的内生动力,更好实现宏观经济治理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有效性。
强化健全制度落实
一是以法治保障发展规划的制度刚性,强化其权威性和战略导向作用。作为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规划能够将顶层设计与政策制定、实施、监督等环节有机结合,确保地方和部门以及整个国家在执行过程中遵循统一的战略方向,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从而实现预期目标。我国定期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了《城乡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法》也在紧锣密鼓的立法过程中。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发展战略融合不足、规划目标与政策工具不协同、专项规划难以支撑总体规划等问题,甚至规划的刚性约束不足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有效发挥发展规划的宏观引导、统筹协调作用,首先应当将法治理念贯穿于各种发展规划的制定过程中,依法明确制定程序、内容框架、意见征求等步骤,确保规划的合法性与民主性。其次,健全国家战略深度融合推进机制,加强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与发展整体规划的衔接配合,确保规划体系的整体性与一致性。最后,健全规划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提高规划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确保发展目标能够真正落地,避免规划落于软性约束。此外,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二是推进金融、财政、税收、产业、竞争等制度协同并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提高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系统集成。从实践来看,上述制度尤其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审慎地看,我国仍然面临着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有待提高、政府间财政关系亟须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定原则需要加快推进落实等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厘清各项制度的功能定位,制定金融法、消费税法等,避免财政问题金融化、金融问题财政化等。其次,健全政策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力度,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通过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政策协调平台,确保各项政策在制定与执行中的协同一致。最后,还需要强化治理措施的精准性和灵活性,及时回应经济发展与改革实践的需求,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三是坚持法治化、程序化,加强监督,推动治理政策落地见效。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需要法治予以保障,也需要借助程序进行规范,通过绩效评估和加强监督推动经济治理落地见效。首先,法治是确保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稳定、公正与高效运行的基础,为了避免实践中治理措施的随意性与主观性,应当加快预算法、金融稳定法、转移支付法等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为宏观经济治理的决策、实施等提供合法性依据。其次,规范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运行程序,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定流程、权责清晰的执行机制和全面客观的评估体系,既确保可以相机抉择体现灵活性,又注重权力制衡提高规范性。最后,宏观经济治理的实际效果不仅依赖于科学合理的治理措施,更离不开后续执行阶段的治理合力与效果反馈。绩效评估作为检验宏观经济治理效果的核心环节,有助于推动关注点由“重制定”向“重结果”转变,确保治理目标得以真正落实。为此应当完善治理措施的绩效评估机制,科学设计评估指标与测量方法,健全纪检监察、信息公开等监督机制,持续跟踪执行效果,并结合预期目标及时进行调整。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原标题:李慈强 | 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提供法治保障
栏目主编:杨逸淇 文字编辑:于颖
来源:作者:李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