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游客,你是否参加过“成都周边一日游攻略”?作为商家,你是否也想抓住机遇,做大做强?随着“天府乡游”蓬勃发展,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推动文旅市场发展,成为崇州法院思考的课题之一。近日,崇州法院就审结一起游客泡温泉滑倒摔伤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某日,王女士在手机上刷到短视频,种草了崇州市一家古镇温泉酒店,后趁着周末携家人入住该酒店。当天晚上8时许,王女士与家人用餐后前往酒店内温泉汤池,准备体验温泉。在途经温泉汤池旁一处石板路时,王女士右脚不慎踩入石板间的缝隙中,导致摔倒受伤。王女士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结果显示,王女士右脚骨折,小腿挫伤。

事后,王女士将此事反馈给酒店,要求酒店承担其受伤治疗费用及相应赔偿责任。酒店负责人对王女士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但对于如何分担该起事故责任,双方有了较大分歧。

在王女士看来,这次摔倒骨折让自己经受了身体疼痛、行动不便,明明是开开心心出门游玩,结果变成了一件糟心事,心里不免感到挫败、愤懑。事发处石板路间的缝隙过大,地面又湿滑,酒店却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赔偿相关费用。

在酒店看来,前期已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内布置、张贴安全提示标志,表明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受伤系自己不注意导致,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大部分责任。

因双方在责任分配上产生较大分歧且无法调和,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涉事温泉酒店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崇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泉酒店作为经营主体,有义务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本案中,酒店将出入温泉汤池的路铺设为缝隙较大的石板路,未考虑到出入温泉的路面湿滑可能导致游客受伤的情况,无工作人员进行指引,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是因脚踩入石板路间的缝隙中受伤,而非在一旁的平地上因地面湿滑而摔倒,温泉汤池旁小心地滑的标识,不能对石板路的风险起到提示作用。因此,温泉酒店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王女士本次受伤的主要责任。

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晚间行走应当格外注意自身安全,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由温泉酒店承担王女士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经济损失的80%

法官提示

周边游的日益火热,作为经营主体,不仅要让游客“玩得尽兴”,更要让游客“玩得安全”。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除具备行业要求的相关资质外,还应当对游客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要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写明正确的游玩方式及安全须知,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提高游玩风险处置应变能力。


作为游客,在精心制作旅游攻略之余,还应该对旅游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认知。注意游玩区域内的警示标志,仔细浏览游玩须知、安全提示,根据自身和同行游客生理条件量力而行、合理规划,保护好自身人身、财产权益,才能为旅途画上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崇法惟民 博学慎断-

供稿 | 郭 晋

编辑 | 丁 婕

一审 | 余 珂

二审 | 闫宇飞

三审 | 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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