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3日,正值大年初二,对于刚上大一的小娄来说,这一天原本应该是充满欢笑和快乐的。她计划着与小伙伴们一起外出游玩庆祝即将到来的生日。然而,谁也没想到,这天下午在松江一家卡丁车场馆里发生的一场意外,将彻底改变她的生活。

当天下午5点左右,小娄驾驶着一辆卡丁车在赛道上疾驰,享受着速度带来的刺激。但在通过一个弯道时,她未能及时减速,直接撞上了轮胎墙。尽管工作人员迅速将车辆摆正,并示意她可以继续行驶,但不幸的是,在第二个弯道处,小娄再次发生了碰撞。这次撞击导致了她的脊椎L1、L2锥体压缩性骨折,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晚上回到家后,母亲汤女士发现女儿受伤,感到震惊和痛心。“从事故发生到送医,花费了一个多小时。”汤女士回忆道,“在这段时间里,我的女儿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她认为卡丁车馆在安全防护措施及救助机制上存在严重疏漏,必须为此负责。

争议焦点一:卡丁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原告方主张被告处的卡丁车应视为特种设备,需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备案,并指出这些设备需由专业人员操作且事故发生后要向相关部门备案。然而,被告律师反驳说,《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指的大型游乐设施标准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卡丁车项目,如摩天轮、跳楼机等才符合这一定义。


争议焦点二:卡丁车类型与风险评估

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并非游乐型而是竞赛型卡丁车,由于速度较快,危险系数更高。但被告辩称他们提供的车辆质量上乘,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场所主要提供娱乐性质的服务而非专业竞赛车道。最终,法院认为涉案卡丁车为娱乐型用车,而非竞赛型,最高时速60千米每小时,与竞赛用车达到100千米每小时的速度差距较大。

争议焦点三:事故原因存疑

原告怀疑事故可能是由车辆故障引起的,因为小娄对驾驶相当熟悉,却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直撞轮胎墙,不符合常规。此外,原告指出被告未对事发车辆进行封存鉴定,无法排除机械故障的可能性。而被告则提供了其他玩家驾驶同一辆车顺利完成游玩的记录,证明车辆不存在问题。同时,视频显示小娄在培训期间并未认真听取指导,可能存在驾驶不当的情况。


争议焦点四: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在减速标志设置、轮胎摆放等方面存在不足;被告则强调他们已进行了充分的安全告知和培训,并在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了救助措施。法院实地调查后认定,尽管卡丁车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但在某些细节方面仍有改进空间。

综合考虑各方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卡丁车场馆基本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减速标识设置、轮胎摆放、医疗设施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酌定原告承担75%的责任,被告承担25%的责任。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表示,在高风险文体活动中,一些风险性是活动自身所固有的。成年人参与这些活动,并签署了风险告知书,应当充分了解活动风险。如果风险突然变成现实,参加者个人应当承受这个风险。不能指望把风险完全转交给同伴、其他的参加者或经营者,不能指望他们把这些风险全部覆盖。

看看新闻记者: 刘晨

编辑: 潘文婷

视频编辑: 刘黎明

责编: 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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