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京举办“共筑满意消费”主题活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等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6万件。"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GB 41700-2022)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味外的调味电子烟,不应使电子烟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味外的其他风味,防止因增加引诱性或者添加有害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上海市检二分院”)在指导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公司销售伪劣电子烟涉嫌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明知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线下连锁门店,以赠送、搭售等方式销售已经停止生产销售的某品牌水果味及其他非烟草味电子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期间,该公司在明知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以赠送、搭售等方式销售共计4.8万余个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实际销售金额270万余元,非法获利25万余元。

经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上海市检二分院联合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法律论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公开其执行的商品标准,相关商品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15日,上海市消保委向集中管辖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年7月23日,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经举证质证,某公司认可了上海市消保委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愿意接受上海市消保委提出的赔礼道歉、赔偿公益损失等全部诉请。

在法院主持下,上海市消费保委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消费警示,以其非法获利数额为基数1倍支付公益赔偿金257641.43元至消费公益诉讼专项基金。2024年9月26日,上海三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及时履行了调解书的全部内容。

最高检指出,企业在销售电子烟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违反相关电子烟管理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协助调查、提供法律咨询、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等方式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等行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涉及的案件领域不仅包括传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单用途预付卡”等特殊消费形态。案例聚焦民生领域热点痛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外卖餐饮以假充真、快递取件码小票上的虚假商业信息等,检察机关通过研建数据模型、开展专项监督,上下联动、一体履职,督促行业乱象整治,助力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化与消费者协会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以法治化手段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多种履职方式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全国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提供案例指引,同时也丰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具有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的作用。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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