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网友咨询:

  私自调取患者病历,是否构成侵权?

  罗爱缘律师解答:

  私自调取患者病历属于侵权行为。

  病历中记录了医疗活动的全过程,也记载了患者个人的健康信息。个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罗爱缘律师补充: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罗爱缘律师

执业十几年,经手数千起案件,经验丰富,现为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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