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记者 罗娜
在二手房交易中,缺乏实际经验的买卖双方常选择房屋中介完成交易。然而,买房者、购房者、中介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常因“小插曲”引发纠纷,甚至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安远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中介服务引起的纠纷。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2日,某房屋中介公司与小美签订了委托书,小美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后来案涉房屋以43.8万元的价格交易出去,中介公司收取了小美16000元费用,小美认为双方约定的中介费是房屋交易价的1%,双方就中介费事宜协商不成,各自在抖音平台发表抖音视频,双方均认为对方发表抖音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均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争议焦点在房屋中介公司与小美之间签订的委托书中房屋中介公司的手写备注的内容“卖方净得42万元,多余房款则为劳务费及推广费支付给中介方”是否经过小美的同意,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以劝促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中介公司退回小美8000元中介费,双方均撤回对对方名誉权的起诉。
【人民说法】
法官提醒,在原有合同上手写增添的内容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能生效。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合同变更内容的严谨性与合法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手写增添内容需签字盖章的要求,杜绝了一方擅自修改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利益的可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