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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警方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但仍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对执法工作拒不配合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
洞头公安
依法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对违法行为人汪某某
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图文无关
根据行政处罚书显示,2024年12月26日下午,汪某某与人在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一茶吧店内酒后滋事。经查,汪某某属情节较重。另查明,汪某某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而后汪某某又在特警大队民警林某某等人出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汪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捶击特警辅警王某某的胸口,阻碍王某某正常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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