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丁晓头 记者 王瑞)明知采购的牛肉未经检验检疫,仍通过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其销售提供合法外衣。3月12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3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罚及公益赔偿。
2023年5月,安徽省宣城市的个体经营者刘某从外地购得一头肉牛,在明知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仍在当地无证经营的屠宰场进行宰杀,并将部分牛肉销售给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的个体经营户诸某。
诸某心里清楚,他向对方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但他仍在自己的摊位进行销售。为逃避监管,他让儿子通过制图软件为其采购的牛肉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8份,提供给市场管理部门备案。截至被查获,诸某已销售牛肉金额8600元。经对其尚未销售的牛肉进行送检,以上牛肉均检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成分。
为办好案件,高淳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推动深挖彻查上游犯罪,同步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问题牛肉”流入市场状况,夯实证据基础。同时,该院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检疫证明电子化核查机制。在此基础上,该院还积极强化跨区域检察协作,建议依法取缔无证屠宰场所、加强活牛养殖检疫监管等。
经高淳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12日,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刘某、诸某等3人1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共计63000元,并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86000元。同时,法院对其中两名被告人作出禁令,在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