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能便宜省事,商家可回流资金,预付式消费本来是“双赢”的一种消费模式,近些年来,消费者却屡屡遭遇商家“不退卡”“不退款”“卷款跑路”等问题。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属于“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谁来为“预付卡”担责?
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最担心什么?出了事找不到负责人!以往发生过的健身房“跑路”纠纷就出现过类似情况,顾客找商家退卡退钱,结果实际经营者和经营执照挂名商家不是一家,即是“借名发卡”,而场地出租方也推说不知情。
对此,《解释》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此外,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同时,《解释》也提出,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对于经营者收取预付款、遇到经营困难后“跑路”,与消费者玩“躲猫猫”这种最为恶劣的“卷款跑路”行为,《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了清算义务人责任:不依法及时清算,清算义务人也应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充分了解经营者情况并保留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对责任主体举证不能。
转卡难、退卡难怎么解决?
搬家、不满意服务、身体出状况……现实中,困扰消费者办理预付卡的另一个难题便是转卡难、退卡难。甚至一些商家直接在合同里写明不能转卡、退卡。
对此,《解释》直接把此类条款定义为“霸王条款”,具体规定为: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最低仲裁费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在此基础上,《解释》对“退款”做出进一步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同时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例如,因生病没有头发不再需要理发服务、因残疾不再需要健身服务、因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等。此外,《解释》还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关于“转卡”,《解释》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就对其发生效力。受让人既享有原持卡人的权利,还享有请求经营者更名、修改密码的权利,解决转卡难和受让人用卡难问题。
如何减少“劝诱式”营销?
“办一年送一年”“预付5千送3千”……很多消费者办理预付卡,都是禁不住商家的大额优惠的劝诱,结果办卡后享受不到最初承诺的服务或商品。
对此,《解释》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就是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另外,对于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和商家争议颇多的“该退多少钱”这一问题,《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同时,《解释》也考虑到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马上就访:七日无理由退款是否类似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记者发现,《解释》中有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七日无理由退款。这一规定是否类似于购买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此,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解释道,从法理依据看,与网络购物类似,预付式消费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的经营者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欺诈营销、套路消费者,所以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调研情况看,北京、江苏等地已较长时间实行消费者七日或者十五日无理由退款,效果较好。从市场导向看,有利于倡导诚信,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着力点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上来,也有利于改变重售卡轻服务的商业模式。从保护消费信心看,七日无理由退款有利于增强消费者购卡信心,促消费、扩内需。
为了保证七日无理由退款不会造成权利滥用。《解释》对退款权利作了合理限制,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我们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商家依法正常经营,促进合同履行。”陈宜芳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办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经营情况和商品信息。
此外,《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
而且,无理由退款针对的是欺诈营销、过度劝诱等行为。如果经营者重售卡轻服务,让消费者觉得“货不真、价不实”,就会想退款。诚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价优质”,消费者不会产生先办卡后退款的动机。表面上看,消费者是“无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实还是有“理由”的,就是存在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行为。
陈宜芳介绍,七日无理由退款与七日无理由退货,二者在退款条件、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一是退款条件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适用于预付式消费,不适用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不适用于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二是“七日”的起算时间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自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时起算;七日无理由退货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起算。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用于网上购物,付款七日后不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但在兑换商品时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将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因商品瑕疵而退货的,经营者可另行提供合格商品,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