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写了一篇文章《国际刑事法院介入菲律宾政治内斗是否有公器私用之嫌?》(见秦安战略)提出了对国际刑事法院逮捕菲律宾前总统杜特尔特的四大嫌疑:滥用管辖权、双标、政治化、保护制毒贩毒份子。
这件事,一定有它的政治动机,究竟它的政治动机是什么?我没有说透,我只谈到了菲律宾国内的政治斗争,却忽略了美国霸权主义这个引发国际地缘政治斗争的根本因素。
我又查找了一下相关资料,发现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能主要是对犯有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最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对这几种罪行的定义如下:
种族灭绝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成员生育;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危害人类罪: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是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
战争罪:指在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包括故意杀害平民、非法袭击平民、无差别的轰炸平民区域、强行转移平民,以及对包括战俘、平民和其他被控制的个人进行酷刑、虐待、强奸、性侵犯、迫害等行为。
侵略罪: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略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侵略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的行为。
而国际刑事法院对杜特尔特的指控主要是“反人类罪”。
指控称,杜特尔特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6日担任达沃市长及菲律宾总统期间,其发起的“禁毒战争”导致了大量人员死亡,存在“系统性屠杀”等行为。法院认为这些死亡并非全是菲律宾政府宣称的警方“自卫”结果,而是杜特尔特“鼓励的成就”。
我发现,国际刑事法院指控的杜特尔特的罪行和上述四大款罪行不能准确对标,于是我又查了一下反人类罪的定义: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反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实施的下列行为:
谋杀:以故意杀害或致死他人的方式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行为。
灭绝:包括故意杀害平民人口中的大量人员,或对平民人口采取其他毁灭性措施,如使平民人口处于饥饿、疾病等生存条件下,导致其大量死亡。
奴役:使平民人口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包括强迫劳动、贩卖人口等。
驱逐或强行转移人口: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强迫平民离开其居住的地区。
监禁或其他严重剥夺人身自由: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对平民进行非法监禁或剥夺其人身自由。
酷刑:故意对平民施加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痛苦,以获取情报、惩罚、恐吓或其他目的。
性暴力:包括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其他形式的严重性暴力行为。
迫害:基于政治、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等原因,对特定的平民群体进行歧视、压迫或其他伤害行为。
其他不人道行为: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不人道行为。
国际刑事法院对反人类罪的认定还要求行为人知道其行为是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攻击的一部分。
我进一步发现,国际刑事法院指控杜特尔特的罪行与反人类罪也不能严格对标。我还发现,无论是前述的四大款罪行还是后列的反人类罪,都有一个关键词“平民”,于是我又查了一下关于平民的定义,查到的结果是:国际刑事法院对于“平民”没有一个单独的、明确的定义条款,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及相关国际法原则,平民是指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居民、非战斗人员的政府雇员、人道主义救援人员、宗教人士等。在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平民,通常依据其是否处于战斗状态、是否直接参与军事行动等因素。如果一个人没有积极参与武装冲突,没有直接从事与军事作战相关的行为,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平民,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
天呐!国际刑事法院居然没有对如此重要的一个司法概念“平民”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这就为其执法预留了一个随意定义“平民”的操作空间,所以在对杜特尔特的指控中,就把菲律宾毒犯(制毒贩毒的犯罪分子)划入“平民”的范畴,这就意味着制毒贩毒的犯罪分子可以享受“平民”的待遇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保护!
按照所查资料显示,“平民”这个概念是指在军事行动中与“战斗人员”相对的一个概念,只适用于军事行动中。对于非军事行动,自然不存在“平民”这个概念。而杜特尔特当年所进行的是禁毒缉毒行动,属于执法行动而非军事行动。国际刑事法院把这种执法行动定义为“禁毒战争”。这就等于直接把“执法”的概念偷换为“战争”,“战争行动”的概念又被等价于“军事行动”,于是制毒贩毒份子就被定义为军事行动中的非战斗人员=平民,于是制毒贩毒份子就成了“保护对象”,剿灭制毒贩毒份子的行动被定义为军事行动后就成了“系统性屠杀”。
然而,杜特尔特否认相关指控,称自己是在清理菲律宾的毒品问题,是为了让菲律宾人民能有和平与安宁。菲律宾也于2019年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认为该法院对菲律宾没有司法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对此否认充耳不闻,保护当事人人权的义务也被其抛入脑后。
可见,国际刑事法院对杜特尔特的指控是精心设计的系统性偷换概念的以帮助特定利益集团陷害其政治对手的一场以执法行动为名的政治行动。其执行结果反而系统性地保护了制毒贩毒的犯罪分子而伤害了被毒品伤害的广大人民群众。
如此明显的滥用国际司法权力帮助特定利益集团打击其政治对手的政治行动为什么敢在杜特尔特身上大胆实施呢?
我们只需对比另一个被国际刑事法院指控的对象就明白了,这个对象就是以色列总理内塔里亚胡。内塔里亚胡在加沙地区所犯的罪行有目共睹,不需要刻意地调查取证就可以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内塔里亚胡所犯罪行与上述四大款罪行以及反人类罪行严格地对标。
国际刑事法院为什么不委托国际刑警组织去逮捕内塔里亚胡呢?是否能够逮捕是一个问题,但至少也要做一个逮捕的样子呀!
不敢!不敢!因为内塔里亚胡背后坐着的是全球唯一的霸主首领美国的总统拜登和继任者特朗普。
只要翻一翻当时的相关报道就不难找到美国政府对国际刑事法院的威胁证据——
拜登称国际刑事法院对内塔尼亚胡发出逮捕令的举动“骇人听闻”“令人愤慨”,强调以色列和哈马斯之间不存在对等关系,美国“从根本上拒绝”国际刑事法院的这一决定。特朗普于2025年2月6日签署行政令,宣布美国将对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实施制裁,理由是该法院针对美国和以色列“采取非法且无根据的行动”。美国财政部于2月13日发表声明,应特朗普签署的行政令要求,对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卡里姆·汗实施了制裁,包括没收房产及财产,禁止国际刑事法院人员、代理人及其直系亲属入境美国等。
够了!够了!无需更多的例证了!如果杜特尔特和小马科斯一样的反华,恐怕国际刑事法院就不敢指控杜特尔特了。即便装模作样地指控了也不敢委托国际刑警组织去执行逮捕了。
美国政府一贯公器私用,当年纠集十七国打着联合国军的名义入侵朝鲜,到今天利用国际刑事法院打击不听话的菲律宾前总统杜特尔特。如果这个“公器”也不听话呢?就直接制裁它。这就是美国!种种事实表明,国际刑事法院逮捕杜特尔特的行动是美国政府蓄谋已久且精心策划的行动,台湾名嘴蔡正元就指出美国的NGO在这次行动中“功不可没”。
美国政府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杀鸡儆猴。儆哪只猴呢?儆那些敢于与中国走近的猴!杜特尔特在位期间,菲律宾和中国的关系很友好,并多次拒绝美国政府对菲律宾的“好意”。
美国政府杀鸡儆猴想达到的效果就是逼它的附庸国、殖民地以及其它国家在中美之间选边站。许多国家的政府看到美国政府不好惹,即便心里希望靠拢中国,行动上也要做出反中的样子,这对中国很不利!
于是,我认为,对国际刑事法院逮捕杜特尔特这件事中国应该管。所谓管,只限于外交部发言人发表的那些看法还不行,一定要让世界人民看到咱中国人民维护国际正义的勇气和力量。
而且我还有个担心,将来有一天我们不得不展开武装统一行动的时候,美国政府是不是也会使用这一招?它们只需把“制毒贩毒份子”置换成“台独份子”即可。此举虽然撼动不了中国,但会让中国限于一定程度的被动,危害中国的核心利益。
那,怎么管呢?
我认为可以给杜特尔特予法律支持,即帮他打官司。根据上述分析,杜特尔特没有违反国际刑事法院所指控的罪行,这就是我们给予其法律支持的根本有利条件。
我们还可以协助杜特尔特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起诉,起诉国际刑事法院逮捕杜特尔特的行动是违法行为。
总之,我们应该依法为杜特尔特和受毒品伤害的菲律宾人民找回公平和公正,维护国际正义,维护杜特尔特和受毒品伤害的菲律宾人民的人权。通过这次行动达到亲中的国家敢于亲中,反霸权的国家敢于反霸的效果。也可以利用这次行动推动国际司法改革,维护好受美国政府打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注:本文作者为“秦安战略”智库核心成员牟林,为本平台原创作品,欢迎朋友们留言交流,一起网聚智慧、网聚人气、网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