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季气温回升,春耕备耕进入关键期,村民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落叶的行为有所抬头,露天焚烧看似“小事”,实则隐患重重!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大兴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强化巡查监管,对露天焚烧行为绝不姑息,严厉惩处,依法查处了多起“三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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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25年1月16日11时12分,镇巡查队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北埝头村农田内有“三烧”现象,立即联系执法队到场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到达到现场,据了解,王某某在自家承包地内露天焚烧玉米秸秆,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大兴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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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25年2月11日14时32分,大兴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在韩屯村农田内露天焚烧枯草,立即联系执法队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制止并责令其将火扑灭。经查,杨某某在韩屯村自家大棚前露天焚烧枯草,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大兴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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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2025年2月27日11时13分,大兴庄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大兴庄镇北埝头村委会东北侧农田内有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并当场责令其将火扑灭。经查,崔某某在自家农田上将秸秆点燃,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大兴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崔某某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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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2025年3月1日19时20分,大兴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大兴庄镇周村养殖小区西侧有“三烧”现象,立即联系执法队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村值班人员用消防水车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经查,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将自家地里的枯草进行了焚烧。大兴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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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2025年3月2日8时03分,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大兴庄镇北埝头中路西侧有“三烧”现象,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并责令其将火扑灭。经查,王某某在自家地里将枯草点燃,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大兴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校审:赵明宇 审核: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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