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件名称:宫**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文号:邹卫医罚[2024]020号

处罚类别1:罚款

处罚类别2:没收医疗器械、物品

处罚类别3: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条

处罚结果: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邹卫医证保决〔2024〕100901号)保存的医疗器械、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玖拾玖元整(¥699.00),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行政相对人名称:宫**

处罚决定日期:2025/3/12

处罚机关:邹城市卫生健康局

当前状态:正常

编辑:邹城网、来源: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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