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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业务货款未收回
公司以风险金名义扣留应付提成
离职的劳动者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这部分工资吗?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王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发放工资时,某电子公司从已回款业务中核算出王某的提成工资,并将提成工资的30%留存作为剩余未回款业务的风险保证金。
在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某电子公司自王某的提成工资中扣留了未收回货款的风险保证金18.2万元。
2022年5月28日,王某离职。王某将某电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公司返还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风险保证金18.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中的风险保证金系从王某已取得的提成工资中予以扣除的,该部分款项系王某的工资组成部分,王某已完成该部分工资所对应的工作量,某电子公司已实际享有工作成果,其所对应的劳动报酬应当给付。
针对未完成回款的其他业务,若不能归咎于王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应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承担。某电子公司在应付提成的范围内全额扣留风险保证金,实质上是将商业风险过度转嫁给劳动者,明显加重了劳动者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因此,王某诉请某电子公司返还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风险保证金18.2万余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王某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以风险保证金的名义扣留的工资18.2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提成工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类型,是劳动者因完成特定工作业绩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不同于固定工资,劳动者主张提成的,应就双方约定的工资产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提成工资发放条件的审查,重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约定情况,例如劳动合同有无约定,用人单位提成制度、提成协议有无规定以及劳动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是否享有提成等情况。
法官提醒,提成工资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基本对价,与劳动者的工作成果相关联,如果符合提成的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必须足额给付,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提成争议时,应及时取证,避免离职后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亦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劳动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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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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