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是一种
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处置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
春季天干物燥
是森林火灾高发期
近期多起案例
一起来看
案例一:2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一湿地公园草坪起火,经调查,谢某某散步时随手丢弃未熄灭烟头,引燃干枯芦苇酿成火灾。谢某某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1月13日,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村民黄某在山脚下烧米果灰,违规野外用火,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1月11日,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发生山火,经调查,冯某使用打火机清理山场时点燃杂草,造成90多亩山林被毁。目前,冯某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林+火”=“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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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打小是指扑打刚发生的火,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打早是灭火的前提,打小是灭火的关键,打了是灭火的核心。
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编辑:李娅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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