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闽南网漳州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福建东山县某水产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套日处理能力1000吨污水处理设施,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设施排放口有出水。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监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243mg/L,氨氮:70.9mg/L,其中氨氮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8日对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二、案件分析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人民币123437元罚款额度进行裁量。因该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5000元。因此,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108437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1、2024年7月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4年8月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两名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已达标;

3、2024年9月30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将所处罚款上缴国库。

四、记者获悉

本案中该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缺乏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意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对于该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程序,对该起案件调查与评估,并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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