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日报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从3月1日起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实行“驾照式记分”,实现动态精细化管理,有效遏制医保基金滥用现象。
《细则》明确,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细则》规定,相关人员记分建立在医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分为1—3分、4—6分、7—9分、10—12分4个档次,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根据记分结果,医保经办机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暂停医保支付资格、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等。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单次记分为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
此外,《细则》也充分考虑了从业者“知错就改”的态度和决心,明确了修复途径,包括学习培训修复和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记者 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