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国兴 ” ,“@一往无前云朵fq ” ,“@逆入藏锋 ” ,“@何祚庥”院士,“@张洪林医学博士” 。
这两天,我始终在想,“@占国兴 ” 为什么造谣?我们知道,一个人干了坏事后,很容易心虚!但是并不是“所‘有’”干了坏事的人,或者自己觉得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的人,都会继续犯错!
有的发现错误之后。他们选择及时改正!并且说明原因!以及赎罪!
但是有的人呢?有的人选择栽赃嫁祸!并且将过去的错误,一再进行错误的舆论以及恶意引导与“诱引”他人继续犯错为理念,从而继续栽赃嫁祸!说白了!这类人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并不想认错,所以才会采取在错误的道路上,一再前行的原因!估计以前“干”了不少坏事,又“亟‘需’”洗白,所以才会一再伤害他人,侵犯他人利益或者“立场”从而埋怨或者诅咒他人。
像这种人,都不正常的。
(图1)
”。
占国兴!你为什么造谣?……我这些天想了想,我在感觉到,你那个对我一路诬陷的方式,跟我之前网上看到的有的丢包案,感觉非常相似!
包括你知道的那个“安徽丢包案”对我们而言,我们所看到的那些套路,我感觉你正在用过去的“路数”一路诬陷我!
所以我感觉你还在沿用那个丢包“案”的思路在诬陷别人。
(一)“丢包案”骗局
(1)信用“犯罪”
根据“荆门日报-荆门新闻网”在“2024年1月17日的报道”,那阵子“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案件!
“案”件是这样的。
说是“2023年5月9日”,“湖北钟祥人”强某(61岁)与“河南老乡”汤“某”(59岁)在“荆城”的“市中心医院(原市一医南院)”门口路段,他们发现有人可以被骗!于是,这“两人”尾随当事人到了“掇刀区”,“军马场‘路’”与“军马场‘‘一’‘路’’”‘“交汇”的地方。
“汤某”先将他们之前准备好的“信封”丢在地上,然后强“某”将信封“捡起来了”,然后说:“好多钱呀!”,当他这样对受害者说的时候,受害者开始成为受害者了,因为这时候的强某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计划的“忽悠”了。
强某说要跟受害者一起“分钱”;然后,“汤‘某’”又回来了。此人要求别人证明自己“当‘时’”身上没有“拾‘得’现金由”的接口,从而让汤某与此人一起顺利实施“诈骗”。
受害者此前还没有经历过这类场面,当时也懵逼了,在这两人恫吓之下,此人银行卡被骗,其人一张“银行卡”被骗后,还被骗取了此人的银行卡密码予以“告知”,实为欺骗。
强某和汤某这两人骗到一张“银行‘卡’且获知了这张卡的密码”后,这两人找理由推托,然后他们“到了”荆门区象山大道的一个银行那边,在其自动“ATM机”分别以“四次”取款而窃走对方卡内“金‘额’”6600元。
根据“分工”原则,强某有5100元,汤某“分得”1500元。
案发后,“强某”与“汤某”被抓,警方于当年5月9日和5月10日分别抓获强某和汤某两人予以归案。
案情被查明后,强某与“汤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提起公诉,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强某“2000元”被扣押,“汤某”“335元”被扣押。
还有“2335”元被还给当事人,也就是受骗“上当的人”。
检察机关一审认为,此两人套取他人信用卡资金而予以诈骗使用,金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中,汤某属于“累犯”,此人曾经以故意犯罪而被处以刑罚,且在执行刑罚之后,五年当中继续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从重惩罚。
其中,强某与汤某诈骗对象属于老年人,可“依法”从中处理。
而强某与“汤某”在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认罪认罚属于“自愿”原则,可从轻、从宽处理,而这两人在案发后,部分予以退赃,可“酌情”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强某与汤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均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强某与“汤某”这两人继续退赔当事人损失于“4265元”(“经济损失”)。
此双簧诈骗针对老年人骗局,属于故意诈骗罪,加上汤某属于累犯,强某与汤某在实施诈骗过程当中,存在故意嫌疑,并且此两人当中,汤某曾经犯过案子被抓后,而在有期徒刑出狱后,五年之内累犯,而予以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原则。
此两人除了需要退赃之外,也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
结束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呢?告诉我们,故意诈骗类型,往往是针对有些人的骗局!千万不要强心。
尤其是老年人。
注意点:
强某与汤某准备的信封当中予以诈骗使用的冥币属于故意欺诈。
(2)“安徽丢包案”背景描述:潜藏的“秘密”!
在我所见的丢包案当中,“安徽丢包案”是一个比较反复的事情,且操作多次,这类操作当然是违法,但是可以实施多次,我也感到惊奇。
我先看一下这边的判决书,我给大家这边截图了。大家看一下!~呵呵。
(图“2”)
”。
为了方便大家参考!这里图片“放大”一下。谢谢。
(图3)
”。
呵呵。
好了。我们现在来概述一下大概事情!大家知道,我经常分享反诈骗的内容,过去的文章有:“
(图4)
”。
欢迎点评。
我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反诈骗!同时也希望有的诈骗人员能够及时回头是“岸”!毕竟。这不是一份好工作啊!~
根据:“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出示的《占国兴、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中可见,案发人员占国兴与“王*”实施多次诈骗,也属于故意诈骗,“案发次数”之多,准备之“充分”,令人咋舌。
我们先来看一下“他们”的准备工作。
根据“‘判决’书”显示,占国兴与“王*”这两人,属于团伙作案。“被告人”王*的生活费用由“占国兴”承担,而每次作案后,占国兴付给“王*”两百元。这两人分别四次作案,有被害人分别是“陶*”,“简*”,“汪*”,“何*”等人予以指控,相关信息显示这边是四则案件,“概‘率’”之频繁,令人惊讶。
好在“2013年12月4日”,两人在出租房被抓获了。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他们行骗工具,如:“假的钻戒”,“假的黄金‘项链’”,还有“假商标”,“假发票”,以及“钻戒盒”(?)等物品,话说这“假钻‘戒’”和“假黄金项‘链’”都是放在钻戒“盒”或者是什么“盒子”立马?“包装一下”就可以伪装成某类商品,予以“销售”式诈骗吗?这是传销吗?还是诈骗。
那么到底是传销,还是诈骗,我们可以通过案情来进行分析。
这两人分别四次作案被发现。
这四次分别如下:
a. 2013年“9月28号”上午,占国兴与“王*”在合肥市进行丢包“诈骗”,他们把假的钻石戒指“丢出”,当时他们以假的钻石“戒指”等物品诱使人上钩,等到有人上当后,他们以所谓的“平分”钻石戒指为“由”让受害人贵重的“随身物品”“给予”抵押。当他们骗取“受害人”的财物后。迅速逃离现场。
b. “2023年10月17日11时‘许’”:占国兴与被他“包养”而一同作案的王“*”到了“合肥‘市’东流‘路’‘制药’厂”的“‘站牌’”附近。这一次,他们“同样”通过“假钻石戒指”丢“出”方式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力后,然后又故“伎”重施,所谓平分钻石“‘戒指’”一事当然又是骗局,毕竟钻石戒指是“假”的。
他们“骗‘取’”了陶某白色“苹‘果’”i“pad”3“一部”,经“估‘值’”“价‘值’”人民币“‘约’”“‘2408’”“元”。
c. “2023年1月20日上午”,占国兴与“王*”“开始”在合肥市的长江“*”书城进行诈骗。他们以“钻石戒指”为由,再次吸引了被害人盯上他们,当时所谓的“平分”戒指值“由”再次展开联想,然后被害人“简*”一条市场价格约为“3948元”人民币“值”的黄金项链被“沽”:简“*”在金项链被骗后,进行报警。后续占国兴与“王*”也遭到了其他几位受害者的指控,需要偿还非法所得并且接受相应处罚。
d. 而在,“2023年11月20日”上午,占国兴与“王*”又开始诈骗了!他们“到了”合肥市“‘金泰’路”与“太湖”路“交叉口”的附近为止。这俩人再次以“假钻石戒指”为噱头,吸引了被害人注意到他们,后续他们再次以之前一般的借口说是“平分戒指”然后汪某正式成为“受害人”:因为此事当中的“汪某”被骗了一台白色的“三星”牌手机:市场估值大概价格是“2937”元。
而“汪某”运气较好,该白色三星手机居然还能予以追回。
为了方便大众认知,本人通过电脑联网“Deep Seek ”,输入了前面段落从“根据“‘判决’书”显示”至上个段落当中的“予以‘追回’”四字。
这里大家看一下我的提问以及那边“Deep Seek ”给出的回答。
(图5)
”。
下面是演示:我当时的提问过程,这里予以显示。
(图6)
(图7)
(图9)
(图9)
(图10)
(图11)
(图12)
(图13)
(图14)
”。
说明一下,电脑联网当中,我并未直接上传文件或者出示拖,我是以现场写作当中的内容,进行复制后,发过去,让那边进行甄别!为了保证真实有效,期间我以'Deep Seek “进行查询,当时有“50个网页记录”予以参考!图中可见。
大家知道,很多人在面对“AI”数据当中,会进行喂数据,很多人会进行虚假的错误信息作为信息输入前提,然后出来的数据是不正确的,也可以进行诱导之后恶意添加其他信息,增加“AI”错误“率”,从而迷惑他人!
而网络“AI”工具目前更多属于检索的总结,所以我这边将我进行检索的内容,以文字形式发送出去,也方便大家围观。
但是其他人怎么利用“AI检索工具”:具体看这个人良心了。有用的人知道怎么学会正确的操作!但有的人可能在犯法一路上前行!
对于“AI工具”的使用,一定要有一身正气!否则,以“AI”而行污蔑之道,也是类似于“占国兴”与“王*”进行诈骗一般,会导致人感觉这类人不真心。
好了。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判决书当中显示的“占国兴”与“王*”的判决结果!
(图15)
”。
我们可以得知:
财物上,占国兴与“王*”必须上交非法所得,并且存在继续被追缴的可能性:只要仍在犯案,或者之前并未“缴清”而有隐匿的“可能性”一旦查清后,必须予以缴纳,且存在其他刑罚可能性一旦违法的话。
“作案”工具上,此二人所租赁的出租“房”当中,假“黄金”项链,假“钻石戒指”等一概予以没收以儆“效尤”;包括其他工具予以违法行骗当中而实施诈骗过程中的非法作为,予以惩戒。
刑罚上面,“占国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
至于“王*”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一万元”:虽说期间王“*”出狱了。这占国兴支付其人生活费用,可能远远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包养,但也给协同犯案提供了作案空间和更多可能“性”:这两人是怎么一拍“即”合的呢?……应该说“王*”利用了占国兴且占国兴本身心术不正也愿意干这活儿,还是讲这“王*”重操旧业后的结果呢?但目前也没有显示说此人以前一定也是干这行的,那么“王*”以前做什么事情的?……但从占国兴与“王*”行为看来,此人刺耳难听的话可能不一定听得“进去”,居然得出钻石戒指是假的这种套路去骗取他人财物,那么如果这“法子”是占国兴想出来的话,而“王*”予以配合!
需要注意两点:
(一)哪里销赃的?根据目前网络上的判决书结果予以呈现,我们知道“汪某”的白色三星手机被追回了。
而其他受害人的物品只是说需要他们归还相应等“值”的价值物品以市场价格而进行判断,要求他们偿还相应的赔偿金。
那么赔偿金额主要应该属于金钱方面的偿还利益行为。
那么,除了物品直接予以归还之外!我们知道!
这两人分别是“2023年9月8日上午”?哦。是“2023年9月28日上午”!刚才打错了。不好意思。
是“2023年9月28日上午”,还有“2013年10月17日11时许”,以及“2023年11月20日上午”和“2013年11月28日上午”分别予以作案,时间非常紧凑,作案时间也相对比较密集。
在9月份和10月份分别作案后,到了“11月份”两次作案,前后作案时间在“11月份”相差不过8天左右!而此前“9月8日”和““9月28日””,我们知道的,前后相差一个月“20天”左右!那么是否存在其他受害者并未报警的情况呢?……而我们从判决书中得知!
此案当中,四个受害者都进行了索赔!这四个受害者,分别是:“陶*”,“简*”,“汪*”和“何*”;如果不止这四个受害者的话,那么其他人为何没有报警呢?如果存在其他受害者并未报警的情况,也比较麻烦!
但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到!这四个受害人,对此进行了报警并且提交了公诉方面以“检察”机关需要的相关文件而进行证据提交!而公诉一般是公安机构也可以提供相应证“诉”材料。
所以这些证据也经由受害人对此进行协同起诉。
而在受害者达到多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集体起诉。
而在本案当中,这是一起“独审”判断状态,以“独任审判”的形式出现,一般独任“审判”具备一定社会公义“性”而进行起诉!但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在对一审判决不满意的情况下,予以复审。
即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需求,要求上诉。
这个在判决书当中也有说明。
(二)谁是主谋?
在诈骗案件当中,这份“判决书”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占国兴被判刑比较多,罚金也多,相比较之下,“王*”虽然以前入狱过,但是罚金少了“五千元”,占国兴在入狱时间根据刑罚方面出具的判决书看来,所谓的判决结果当中,其人需要被判刑“一年”,比“王*”被判刑罚需要“7个月”居然多出了5个月,难道是犯案过程中,“占国兴”出了大力吗?如果存在“王*”即便入狱后再次犯案而被判刑的过程当中,哪一方属于怂恿的行为,我以为在判刑方面的衡量,也就是量刑,需要加大教育意义。
那么,我为何又提及这个案件呢?因为我发现头条网友“占国兴”从“2024年5月份”开始碰瓷本人!基本遵守一个路线!
(1)此人碰瓷我,以所谓“司马南”之事抹黑本人,挑唆本人对付司马南,并不符合社会公义行为,本人虽然是网文作家,国学作者,但只是作为文人指出司马南诸多错误的地方,以及一些不量力而行的做法有违正常三观与伦常,但占国兴公然洗白司马南的同时怂恿和挑唆本人对付司马南,可见居心不良!
(图16)
(图17)
(图18)
”。
(2)占国兴除了碰瓷本人外,将本人与舆论进行捆绑,如头条网友“何祚庥院士”,“张洪林博士”等,进行流量捆绑,污蔑本人是谁谁的门徒,谁是我的偶像,又说谁得罪了何院士,也就得罪了我,塑造无厘头的谎言,不断提升此人自己身价同时,追求噱头当中获得流量而抹黑本人跪舔他人,破坏本人公众形象,且毁谤本人是中医黑,以达到攻击他人目的。
(图19)
(图20)
(图21)
(图22)
”。
甚至,此人为了献媚“于”东方之师(当时的头条号网名)而将本人予以黄色笑话节奏!实在恶心。
(图23)
”。
(图24)
(图25)
”。
(3)占国兴碰瓷多日后,我即便这边指出对方一再碰瓷我,要求我这边被对方造谣内容予以删除,并且进行相关举报!展现出一定的揭露程度后!占国兴开始伪装成受害人,诬陷本人抹黑他,并且盗窃本人立场,污蔑本人诋毁此人。
(4)“占国兴”盗窃他人版权之余,也剽窃他人版权,期间不断恶心本人,在本人指出其人为了提升自己身价以及抹黑他人而碰瓷何院士之举当中,所列举的数据和其他说法毁坏国家形象,此人开始恶心我当中一则此前不再造谣诬陷本人与他人围攻对方,这会儿变成本人持续“抹黑”其人但有些事情还值得“鼓励”一般,对本人公众形象持续抹黑,又意在给本人树敌,此人言行十分荒唐!
本人此前不愿意被流量捆绑,早已在头条分别取关了何祚庥院士以及张洪林博士!后续本人对于网友“一往无前云朵fq”和“逆入藏锋”网友当中,前者称呼刘长玉为教授却缺乏足够证据,且刘长玉属于毁谤本人之人,本人不忿之下,进行取关,另外“逆入藏锋”网友不知道本人被占国兴侵权且长期恶心我的情况,居然说占国兴是“诗人”一颗诗心如何?此人盗窃我的立场和版权,在那边造谣,本人不得已取关“逆入藏锋”!
而在何院士与张博士的事情上,除了本人不愿意被流量裹挟之外,本人作为中医传统爱好者,中医传承者,有义务将中医发扬光大,故而本人不愿意被占国兴抹黑同时,本人也需要保持人格独立,而进行思想见解方面的舆论辟谣!
但占国兴无耻将我抹黑为所谓的中医黑,某某门徒,谁是我的偶像,我如何跪舔,又跟谁一起围攻此人,严重诬陷本中医学者的人格,本人作为中医学者,以翻译中医古籍在今后的道路上,发扬中医精神,此人污蔑我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生产力方面的中医前行之路上更多人对中医方面“信心”:而占国兴持续以殖民化“人格”丢图佯装所谓诗人不断破坏我国形象一些做法,严重违背了真正的道德和民族责任。
(备注:关于第三点和第四点,可以参考本人文章:《“造谣成性的占国兴如何自相矛盾:本人列举其人诬陷我五点”》与《“智库研究”第一章:透视李世默背后的交易无能(从占国兴谈起)》当中,有相关案例说明。)
(5)占国兴与“安徽丢包案”当中的“占国兴”一样存在一个做法,那就是喜欢找帮手!在这个案子当中,占国兴与“王*”一起作案!而头条网友占国兴除了“践行”与“安徽丢包案”差不多的“思路”:
如“我这个是真的……”:“我说的可是你这边需要的事情啊!……”,“我是为了你好……”,等等,表面看起来,好像很“怎样”:实则此人盗窃本人立场与版权之外,不断对本人予以恶心!
且抹黑本人!
而对于本人提出此人抹黑和造谣我的行为,此人将此人自己对我做的事情,反过来诬陷本人!
贼喊捉贼。
本人一再提出此人不要持续造谣,结果此人将我揭露此人的证明,反过来诬陷本人说那是本人污蔑它的证据?可见此人颠倒黑白,除了栽赃嫁祸之外,用心限额。
综上所述,占国兴之造谣行为是有预谋的行为。
而从此人造谣本人和一系列碰瓷事件看来,与“安徽丢包案”具有高度重合性。
而在其他丢包案当中,当时作案者往往也喜欢丢出所谓的东西然后骗取他人财物当中,对他人予以诬陷手段,而牟利。
参考案例:
(1)2024年10月18日,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公安局”接到一起报警事故。
受害者指出其人在当天下午,公园散步过程中,有两名男子接近自己,此二人声称自己捡到了“贵重物品”:“见者有份”。
他们诱惑该名男子参与平分钱财的举动,对其人进行诱骗。在他们的谎言之下,该名男子上当了。此人被骗期间,被迫拿出自己的“‘首饰’”作为抵押物!
后续警方进行蹲点,10月24日上午,他们之前在凌晨已经发现了嫌疑人的踪迹后,在早上八点左右,嫌疑人在历经民警同志数日追查,以及10月24日凌晨蹲点,直到上午“8时”左右终于将其抓捕归案,这是其中一名嫌疑人的踪迹,此人为“阮某某”(湖北籍人士)。
其人交待了自己与他人合谋诈骗的事实。
(2)这个丢包案与其他丢包案略有不同的地方在于属于换包或者伪装成正常货物进行欺骗的行为。
时间是“2024年10月21日”,湖北省,“宜昌市”的“远安县”有一起事故,在远安县的“鸣凤城区”从事废旧回收的“李‘女士’”进行报警。
其人称是有“两名陌生男子”去她那边出售“废铜钱”:李女士进行“称重”,有40“多斤”,但是这两人离开后,李女士再次打开了之前“称‘重’”
过的袋子,却发现之前给了“1130元”付款的这个袋子里面,居然全都是“石头”,而是是碎“石”。
在李女士报警后,远安县鸣凤城区的派出所民警同志开始“立案”侦查,通过走访和调查发现,包括视频记录等。他们查明得知,此二人分别是湖北省孝感市的“王‘某某’”和“刘‘某某’”:这两人掉包之后,迅速乘坐一辆摩托车,急速离开了现场。
离开了远安。
在“2024年10月15日”,晚,办案民警在调查过程中,追踪得知,这两名嫌疑人道了“湖南省”常德市的“临澧县”方面“活动”:警方连夜到此后,其与宾馆外头蹲守至2024年10月16日凌晨,“终”将两名嫌疑人,抓捕归案。
(3)“2023年9月10日”的一篇文章《“丢包诈骗”专骗老年人,2名被告人被判决》指出,“近日”由于“定”了“丁某”以及“曾某”和“符某”等人的案子,予以提起公诉,其中“赤水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对丁某和曾某等人方面的“公‘诉’”。
公诉以以诈骗罪起诉:其中曾某被判刑“两年”,“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丁某被判刑“一年三个月”,罚款金额是“人民币2000元”。
而“符某”另案处理。
在这个案子当中,丁某,曾某还有符某等人皆在曾经犯过诈骗罪而入狱,以有期徒刑在监狱接受过劳动改造。
出狱后,这三人仍旧在社会上犯法。
“2022年11月到2023年1月期间”:此“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辗转于“贵州省”遵义市代管的“赤水市”的“大同镇”,“复兴‘镇’”还有“‘长沙’”镇等多次进行诈骗的地方予以踩点,一般实施手段主要属于“丢包诈骗”。
这三人在附近的乡镇银行踩点。一旦发现作案目标后,便由曾某上前“捡钱包”然后要与“受害人”分钱,跟着,受害人一旦被骗,其人被骗到了偏僻地方后,符号与丁某当中任何一个人开始上前“诈骗”,他们与曾某进行“配合”,谎称自己的钱包里的“钱”丢失了,在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后,予以欺骗。
他们让受害人将自己身上的钱拿出来,然后演示金钱如何“丢失”的状况,将“失主”的钱装进他们之前已经准备好的信封里,并“用”丝袜将信封予以包裹而导致受害人难以打开信封。
至少短时间内,受害人如果怀疑有问题,一下无法打开,是需要“时间”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人互相配合,彼此协“作”,以唱“双‘簧’的方式”轮着上班即进行诈骗。而在他们利用他人的同情心与好奇心当中,所谓的钱包丢失过程,他们演示当中,将真正的装有钱财的钱包与他们之前预备拿来欺骗的“信封”也是用丝袜装好的,进行调包,在现场调包后,受害人便中计了。
他们以这类方法,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金额,计为“19200余元”。
(4)2024年“8月28日”,中国“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丹寨县”有相关文章由“丹寨县人民法院”头条号发布,题目:《“见者有份,一起分钱?两男子因实施“‘丢包诈骗’”获刑!”》,公布了又一起丢包案的关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
“2023年12月”的某天凌晨,“龚‘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某“高速”服务“区”实施丢包诈骗!
陈某某作为受害人,一开始只是普通路人进入卫生间,“龚”某某实施诈骗当中,以捡到“钱”为由欲与其人“平分”之说而唬弄此人。
而另一位骗子也就是“王”某某以其人“掉落的钱”为由,所谓此人“怀疑”钱被龚某某和陈某某转走之“由”持续忽悠陈某某,继而陈某某被动打开手机,在其人输入开机“密‘码’”和此人进行微信提现操作过程中,龚某某与王某某对其人的开机密码(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进行了记忆截取,以方便随时“作‘案’”。
后续,龚某某为了持续欺诈,此人将一沓用“袜子”包着的冥币与官方所谓的“破手机”一块儿塞入对方的裤兜之内。从而导致陈某某误认为对方塞过来的是真币与自己的手机,而这两人以障眼法欺骗了陈某某后,他们将陈某某的手机带到了另外一个地方,然后对受害人的手机进行盗刷之“用”:陈某某的这个“手机” 所绑定的银行卡与其人微信当中所“有”的零钱,以“一万七千余元”左右的“金‘额’”被“龚‘某某’”与“王某某”用来购买香烟,二人将购买的香烟进行了“平分”。
类似的事情在“2024年1月”的某日凌晨,再次上演。龚“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又在某高速服务区所在“处”进行诈骗。
龚某某“故伎‘重施’”,再度表演丢包骗局。这一次受害人是“毛某某”,在毛某某当时所用的“手机”被窥视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当中,此人的这个手机又被龚某某与陈“某某”这两人以所谓分钱“事宜”为由,将其作为抵押而骗取。
事后,这两人拿着毛某某这名受害人的手机又跑到另外一个地方,然后这两人又开始盗刷毛某某这个被骗走的这个手机上绑定的银行卡和微信零钱达到“2万2千余元”以购买香烟,然后这两人也将香烟予以平分。
法院认为,龚某某与毛某某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丢包骗局,属于诈骗!他们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当中,通过对他人开启当时被窥视手机当中的开机密码以及微信“支付”密码进行记忆截取,而后进行财产盗刷程序,受害人当时手机所绑定银行卡和微信余额皆被盯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财产保护法,触犯法律法规,以及刑罚相关内容,属于盗窃罪。
在本案当中,龚某某伙同不同的人,进行两次诈骗,也属于盗窃。
两个地方,不同伙同人员,涉及金额一次1.7万余元,一次2万2千“余元”,犯案金额达到“3.9万余元”。
在这两个案件当中,龚某某属于共同犯罪者,除了陈某某“另案处理”之外。
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6千元”;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千元”。
此二人被判刑当中量刑罪名,是为盗窃。
而他们盗窃的名义当中,所采取的手段属于非法窃取所得。所以这起丢包诈骗案,以盗窃罪名而对此两人进行量刑。
而在这类诈骗案件当中,除了非法窃取他人信息之外,也故意制造信息差和时间差以牟利。
因此,综上所述,在丢包案件当中,往往精力集中在诈骗或者带上他人一同诈骗当中予以合伙诈骗以及涉及到盗窃罪名等行为,普遍的利用人性之弱电进行欺诈。
防患于未然。
谨慎为“妙”。
参考文章:
1. 施“丢包”骗局套取他人银行卡6600元;
2. “新县公安”,“《新县警方高效破获“丢包诈骗”案 维护群众财产安全》”;
3. “中国新闻网”,“《废铜线转眼变石子 远安警方破获一起“掉包”案》”;
4. “网易号”“遵义好声音”,“《“丢包诈骗”专骗老年人,2名被告人被判决》”;
5. “丹寨县人民法院”,“《见者有份,一起分钱?两男子因实施“丢包诈骗”获刑!》”等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